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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中法院一件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
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予以发布。
重庆法院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第四批)
3
巫某某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渝0240民初2597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4民终981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2)渝04民再2号
1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7日,马某某代表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巫某某签订《门面买卖协议》,将案涉门面出售给巫某某。2014年4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价款及支付方式作了变更,并约定2014年8月底前交付案涉门面。巫某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后,于2014年12月3日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逾期交房为由,起诉请求解除案涉买卖协议,由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马某某返还购房款、赔偿资金利息损失及违约金。诉讼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举示了会议记录、接房通知、收据以及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出庭证言等证据,拟证明其未逾期交房。法院采信了上述证据,遂判决驳回巫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基于该案生效判决,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巫某某支付尚欠的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违约金,经一审、二审,巫某某败诉。该案中,巫某某为应诉而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并支出一审、二审律师代理费共计5万元。之后,马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人员在公安机关供述会议记录、接房通知、收据系伪造,证人出庭所作证言不属实。上述两案均于2020年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巫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
裁判结果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情形,亦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故对巫某某要求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巫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出现前述马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立案侦查这一新事实,本案进入再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证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明知案涉门面未按期交付,但为了达到胜诉目的,实施了伪造证据、作伪证等非诚信诉讼行为,巫某某为应诉而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并支出一审、二审律师代理费共计5万元,该费用系巫某某的直接损失,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与巫某某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遂改判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巫某某律师代理费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再审过程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还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3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亦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伪造证据、作伪证等不诚信行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在诉讼中举示伪造的证据及虚假的证言,导致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其行为妨害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马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将面临刑事制裁,此外,人民法院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各开出5万元的“罚单”,并对巫某某要求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不仅彰显了司法严惩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决心,亦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形成强大震慑,有利于捍卫司法权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标题:《市四中法院一件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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