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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8043项证明拟减至12项,清单外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
1月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第180次市政府常务会上获得一个好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成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报请审定《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经过调整和规范,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拟保留12项!
《送审稿》特别强调,证明事项原则上“只减不增”。对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企业、群众再提供”。
梳理
现有证明事项8043项
成都市审改办介绍,在2017年5月1日公布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厅在2017年6月27日,印发《成都市进一步清理各类证明材料实施方案》(成办函〔2017]104号),要求对市、县、乡三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事过程中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开展进一步清理规范,并形成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向社会公布。
本次清理,采取“单位自查+逐条会审”的方式,各区(市)县、市级部门(单位)共梳理出证明事项8043项,其中,市级部门(单位)1415项、区级部门(单位)5056项、乡镇(街道)1572项。
改革
拟保留行政机关证明事项12项
针对市级部门(单位)、区(市)县梳理出的证明事项,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府政务中心按照“六个一律取消”要求,剔除非证明事项,合并同类事项,规范事项名称,并分别与市、县、乡三级行政机关以及公共服务机构进行逐一会审,逐条提出保留、取消和调整意见,将三级拟保留的行政机关证明事项进行整合,采取“一张清单全覆盖”的方式制定统一的一张清单。经征求各区(市)县及80余家市级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保留清单》。
所谓的“六个一律取消”的原则,是指“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凡是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凡是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凡是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制发的批文来证明的,凡是能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的”,一律取消证明材料。
《保留清单》拟保留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共计12项,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门(楼)牌号变更证明、未取得整车出厂合格证证明、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济困难证明。
记者梳理发现,主要涉及公安机关9项(其中:《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明确8项,《成都市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明确1项),行政执法部门1项,乡镇(街道办事处)3项。
如何执行?
12项以外的证明事项
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
“公布《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送审稿》要求,证明事项原则上只减不增,由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企业、群众再提供”。
保留的证明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并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需要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应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便利。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工作配合,主动作为、打破壁全、打通系统,采取数据推送、开设跨部门查询端口、设立信息高查询窗口或自助智能查询打印一体机等方式,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成都市以外地区若还需要
应酌情出具
《送审稿》还要求,对于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单位)要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做好后续对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对于在成都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以上部门(单位)办事过程中确实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各级各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送审稿》强调,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取消证明事项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替代证明,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原标题:成都市大力缩减行政机关证明事项,8043项拟减至12项;对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企业、群众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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