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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全额计息①|央视主播告建行获判信用卡减息,能成判例吗
2018年1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处获悉,1月5日下午,建行北京分行按照法院判决,将多扣划的信用卡透支利息253.75元转到了他的储蓄卡上。
李晓东刷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的储蓄卡余额不足,有69.36元未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后来他得知,这一计息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而是以全额18869.36元为基数计算的。他不满银行的“全额计息”条款,将建行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钱款。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晏艳说,建行北京分行未提出申诉。至此,李晓东不满建设银行“全额计息”条款,告建行北京分行一案,以建行返还多扣划的钱款告终。
不过,围绕该案的讨论仍在继续:该案判决能否作为此类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参考?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参考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36%利率上限,能否适用解决因“全额计息”引发的纠纷?
多家银行实行“全额计息”规则
备受关注的“全额计息”,也被称“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期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还清所有欠款之日。
以李晓东诉建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为例,他的建行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的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的27日。
2016年3月8日至4月7日的账单周期内,李晓东一共消费了18869.36元。他首次消费4124元,记账日是3月15日;4月27日,建行自动从他绑定的储蓄卡中扣了18800元,因储蓄卡账户余额不足,尚欠69.36元未还;5月3日,欠款被扣划清偿;5月7日,他收到了银行新一期的账单,显示有317.43元利息。
这317.43元的利息跟建行信用卡的“全额计息”方式有关。该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第3条第6款约定: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日还款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领用协议》第5条第4款中约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这意味着,李晓东的信用卡逾期的利息计算方式,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计算,而是以账单周期内全部欠款18869.36为基数。
澎湃新闻致电多家银行客服统计,目前市场上除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实行分段计息,即对逾期未偿还部分计息外,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均为全额罚息。除全额罚息,这几家银行还收取违约金,收取标准也各不相同,如招行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10元;广发银行也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20元。
因没有按时还款,而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改为违约金),“全额计息”规则备受社会诟病。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注意到这一问题,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银行提供“容差容时”服务,对信用卡持卡人10元以内欠款不收利息,还款宽限期至少3天。
专家:信用卡利率计算缺陷,也应尽量由监管机构处理
李晓东与建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能否成为解决此类“全额计息”纠纷的参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认为,本案只是个案,不会成为我国法院对其他同类型案进行判决的直接依据。她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本案在一审和二审诉讼过程中引发的讨论,提出的意见以及所达成的一些共识,会对其他法院对同类型案例件判决有一定参考价值。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晏艳认为,李晓东案的终审判决确定银行的全额罚息数额不再一刀切,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调整罚息数额,这对于非恶意逾期且大部分已还款的持卡人具有重大的意义,这对以后的司法案例也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在澎湃新闻撰文指出,比及时返还李晓东多扣的利息更重要的是,尽快修改《领用协议》条款,主动将过高的透支利率标准降下来。其他银行也应以此判决为契机,全面检省、修改各自的信用卡计息规则,避免消费者继续遭遇不公平对待。银监、工商部门同样应当关心这份判决,积极督促银行进行整改。
澎湃新闻注意到,李晓东与建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案中,法院提及了《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最高法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作了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规定》第一条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而在李晓东案中,北京市二中院判决书中,表述使用的是“参考”一词。该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计息条款合法有效,李晓东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建行北京分行因李晓东未能按时还款而受到的损失,应是未偿还部分款项69.36元自首次消费记账日至该款项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损失。参考《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利息约定上限标准即年利率36%,核算的银行利息损失金额为3.40元,显著低于按照本案计息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317.43元。因此判决建行北京分行向李晓东返还扣划的253.75元。
在未来因“全额计息”引发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规定》明确的36%年利率上限,能否适用此类纷争?
宁红丽说,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对金融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供适用,即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并无法定管制。李晓东案所涉及情形不属于典型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也不属于法定排除范围。因此,在裁判方法上,法院通过类比适用的方法适用此规定不能说没有合理性。
宁红丽还指出,结合银行信用卡自身业务设计以及我国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背景等考虑,信用卡利率计算即使存在缺陷或不公平的情况,也应尽量由业务监管机构处理,司法贸然干预并不妥当。因此,对于银行信用卡业务引发的纠纷,法院在准用《规定》时应十分谨慎。
宁红丽认为,在立法规制空白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信用卡利率标准为“显失公平”,相当困难。她建议银行建立“因人而异”的规则,即区分“恶意透支者”与“极少部分忘还者”。例如,如持卡人95%以上的款项都已按期还款,只剩下极少比例余额不足未还,不属于恶意透支,不应当适用此罚则。
她还建议,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目前还是通过事前有效披露、及时通知(还款通知、余额不足通知等)来实现。对于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法院要做的是审查银行是否尽到有效事前披露以及交易中尽到了提醒通知义务,而不是仅仅交付了相关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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