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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一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触法,合规承诺作出后被免于起诉
最高检提醒,涉企合规应检视企业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的“纸面合规”。
8月10日,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福建三明市某企业因串通投标被警方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司法,检方以“合规告知书+检察建议书”形式提出整改建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显示,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当地拥有高资质高技术的通信技术规模级设计、施工、集成企业。杨某某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系X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外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业务。
X公司在投标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个智能交通系统维保项目过程中,与其它公司串通,由X公司制作标书、垫付保证金,并派遣X公司员工冒充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进行竞标,最终上述3个项目均由X公司中标施工建设,中标金额共计603万余元。
上述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工程验收决算。案发后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2021年4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以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检察机关审查了解,X公司系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等多项资质、多项专利的高资质、发展型民营企业,企业综合实力在福建省同行业排名前20名,是三明市该行业的龙头企业,累计纳税近7000余万元、企业员工10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案发后,公司面临巨大危机,大量人员有失业风险,对当地经济和行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X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X公司及杨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决算,无实质性危害后果。检察机关经过实地走访调研,X公司的合规承诺具有真实性、自愿性,符合企业合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案件事实、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审查企业书面承诺和证明材料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一贯表现及企业当前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机制疏漏,2021年9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确定了3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2022年1月,第三方组织对X公司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及社会群众代表对X公司合规整改的意见,听证员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同月,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认为,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相关项目业已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X公司案发后积极开展有效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依法经营,不断创造利税,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对于涉案高技术型民营企业,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公司开展社会调查,通过市场监管、人社、税务、工商联等平台,调查其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社会评价、处罚记录等。同时研判发案原因,查找其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以“合规告知书+检察建议书”形式提出整改建议,使涉案企业“合规入脑”,督促其作出合规承诺。
最高检表示,评估程序上,检察机关应逐条对照合规计划检视企业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的“纸面合规”。企业通过评估后,检察机关应接续用好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等方式,以公开促公正,确保合规验收环节的质量效果,实现合规“成效入档”,避免合规建设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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