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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躲避执行……八起“拒执罪”案例
拒不腾房、转移财产
隐匿行踪、躲避执行
以为这样法院就没辙?
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
眼里“自欺欺人”的“高招”
最终只会法网难逃
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八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转移房产隐匿行踪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王某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邓某某与王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王某平自愿赔偿邓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文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扣除王某平在事故后已向邓某某垫付4万元,剩余27万元,王某平应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邓某某5万元,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邓某某5万元,2018年2月16日前支付邓某某15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邓某某2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2018年4月17日,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向王某平送达了执行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查询到王某平将其名下位于四川省长宁县的两处房产赠与其儿子王某刚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又发现王某平更换手机号码企图逃避执行。2019年11月6日,邓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王某平赠与其儿子王某刚两套房屋的行为。2019年11月、12月,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了王某平将两处房产无偿赠与其儿子王某刚的行为,并对两套房屋予以保全。2020年7月31日,法院裁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平拒绝配合执行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不能执行,法院遂将王某平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9月2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执行人王某平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并与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考虑其认罪认罚,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情节,对其从宽处理,以王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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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以“合法民事赠与行为”作为掩饰,逃避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执行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现王某平转移其名下的两处房产,以及其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隐匿行踪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并及时予以处置,既保护了交通事故的伤者的合法权益,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2
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腾退房屋义务被判拒执罪
——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万某某与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搬离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广厦东路某房屋并将该房屋归还原告万某某。判决生效后,蒋某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2020年5月7日,万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蒋某某送达了执行文书,要求其限期搬离房屋,但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遂决定对蒋某某拘留15日,蒋某某仍拒不搬离。2021年1月22日,法院依法将蒋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蒋某某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供认不讳。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蒋某某主动履行了搬离并返还房屋的义务,万某某与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得以全案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考虑其认罪认罚,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以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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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功腾退房屋的执行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占有、使用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对人民法院作出判令其归还房屋的生效判决拒不履行,蒋某某就是此类人员。针对此类被执行人拒不搬离 、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逐步升级的惩戒措施,环环相扣,前后衔接,为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做好了铺垫。人民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其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取得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的法律效果。
03
执行期间转移银行账户内存款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周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万元。法院于2020年11月依法受理,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谢某某邮寄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并与谢某某取得联系,释法督促谢某某配合执行并依法报告相关财产。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执行法官数次电话、微信通知的情况下,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法院协商执行事宜,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后执行法官发现谢某某名下一银行账户在本案执行期间、账户被冻结前先后支出人民币20余万元,均是到账一笔即转出一笔。执行法官随即对被执行人谢某某作出预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谢某某未予理睬。鉴于此,执行法官依法对谢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并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谢某某既未缴纳罚款也未履行。2021年6月,法院将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向谢某某送达传票后,谢某某终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并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次性足额向周某某履行了案款及相关利息18万余元。人民法院考虑谢某某认罪认罚,履行了生效判决义务,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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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执行,拒绝履行判决内容。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提前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送达“预处罚”告知书,既给予被执行人履行时限上的空间,又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再三督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拒不悔改并对抗执行。最终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受到刑罚制裁。
04
擅自变卖房产获得售房款却拒不偿还债务被判拒执罪
——舒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舒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舒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97868.82元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及律师服务费。判决生效后,舒某某未履行义务,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执行人员向舒某某送达执行文书,又对该案发起“总对总”系统查询,仅发现舒某某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上有少许存款;在对舒某某进行不动产权调查时,发现舒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擅自将其名下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并完成了过户交易,获得售房款52万元,并分批次将售房款转移,未用于偿还本案所欠债务,也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执行法官遂告知舒某某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希望其主动履行本案支付义务。但舒某某仍不配合,对于法院限期交出售房款的要求,也不理睬。舒某某擅自处置房产的行为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法院依法将舒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舒某某对自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了全部款项合计15万余元,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履行了判决义务,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况,以舒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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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舒某某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擅自出售名下房产,并将售房款转移隐匿,在法院查实后仍拒不交出售房款、不履行支付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使案件得以有效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隐匿现金收入拒不执行判决被判拒执罪
——张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张某权与张某明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权装饰材料款107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明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张某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向张某明邮寄送达的执行文书被拒签退回;执行法官又联系张某明,张某明表示其人在外地务工无钱支付张某权,并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张某明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上有可供执行存款数千元。法院在冻结存款并对张某明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张某明仍拒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又通过申请执行人了解到双方此次纠纷系因承接西藏某县医院装修工程。执行法院遂到该县卫健局进行调查,了解到张某明在该案执行期间已领取到工程尾款现金21万余元的事实,但张某明未将该笔现金存入个人账户,也未主动报告该笔现金收入,致使法院无法查控到这一财产情况。此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明,限令其交出上述款项,但张某明始终拒不交出款项用于执行,致使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权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法院遂于2022年2月18日将张某明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某明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供认不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张某明先后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权支付材料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余元,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权的谅解。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考虑张某明认罪认罚、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情况,对张某明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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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财产却拒不履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申报财产;其隐匿现金收入行为被法院查证后,拒不配合执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使本就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行为性质较为恶劣。鉴于被执行人在法院审理前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其处以罚金,既有效惩治被执行人犯罪行为,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06
在领取其他法院执行款项后仍拒不申报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袁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某某劳务报酬款1万元。黄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马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前支付原告黄某某合伙投资、退伙利润、借款及利息共计300000元。因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马某某送达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马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随后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不动产、车辆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财产,并扣划了马某某的银行存款3128.86元用以支付其所欠袁某某的案款。2017年10月,因马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且拒不给付所欠案款,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函,但最终因公安机关查找马某某下落无果,拘留未实际执行。后两案均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2021年1月,人民法院查询到马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将该两案恢复执行,并再次向马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马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相关义务。执行法官在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银行卡有存款12万余元。经调查,该12万元为马某某用新申领的银行账户作为债权人在其他法院领取的案款。人民法院遂将该款扣划到法院案款专户并支付给黄某某、袁某某。2月25日,执行法官依职权对马某某的微信账户进行查询,发现马某某的微信账户内有大量资金往来。因马某某未及时的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在其他法院领取高达12万元的款项后未向法院申报,仍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执行,已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罪。法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侦查。后马某某主动归案,履行了大部分款项,对剩余款项承诺按期履行。后法院以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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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并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在相应银行账户被查扣情形下重新开设银行账户接受对外债权,以此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表现来看,马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责。马某某主动归案后,履行了大部分款项,对剩余款项承诺按期履行,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马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其悔不当初,一切的规避行为并没有为自己带来任何实质性的益处,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财产查控调查措施深挖被执行人隐藏的财产,通过采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罪的执行措施,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迫使其履行义务,维护了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体现了人民法院“实心干事、科学作为“的坚定决心。
07
有财产却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被判拒执罪
——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吴某某与母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母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欠款170000元。判决生效后,母某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9年10月22日,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向母某某邮寄了法律文书。母某某承诺其有足额财产偿还欠款,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母某某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催促,母某某仍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便向母某某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责令母某某在收到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相关义务。母某某本人签收后仍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遂将母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母某某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供认不讳。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母某某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人民法院考虑其认罪认罚,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以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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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宜宾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就拒执案件在立案标准、证据采信等问题进行多次会商,提前达成共识,充分凝聚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合力,对拒执案件快移、快侦、快诉、快审,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却在履约过程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承诺有财产能够履行的同时又故意拖延案款履行,在执行人员核实了其具备履行能力并向其送达《预处罚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恶意逃避执行。人民法院果断将其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公检法三机关的依法履职有力打击了此类拒执行为,对“老赖”形成有力震慑。
08
拒不交付查封车辆、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并转移财产被判拒执罪
——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某某借款272500元,并支付利息和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10000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本次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院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某某却拒不申报财产,并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法院遂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并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再次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五日内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罗某某逾期未报告财产状况。后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罗某某该案执行期间借款给案外人楚某某172500元的事实,遂立即将罗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院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本息的情节,以被告人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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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十年拒执,一朝获刑”。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交付车辆规避执行、拒不报告财产并转移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针对此类被执行人拒不交车、拒不报告财产且转移资产的行为,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责令交车的强制措施和罚款的惩罚措施未果的情况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案通过打击罗某某的拒执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震慑了其他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提高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比例,最终让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变成拿到手中的“真金白银”。
原标题:《转移财产、躲避执行……八起“拒执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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