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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中添亚硝酸钠致人中毒,两人被判缓刑并被宣告从业禁止令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
2018-01-0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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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牛肉“卖相”,竟在其中添加亚硝酸钠。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隆阳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施英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树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禁止二人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3月15日,隆阳区先后有数人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被送往医院,诊断后发现均为急性亚硝酸钠中毒。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现中毒人员当日均食用了由隆阳区汉庄镇东城大锅牛肉食馆售出的牛肉。相关执法人员在食馆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疑似有毒牛肉13.5千克,鉴于该批牛肉颜色极为鲜艳,与一般牛肉颜色差异明显,随即将牛肉送往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发现牛肉中有亚硝酸钠成分。该食馆老板施英翠、工人王树会均对在牛肉中添加亚硝酸钠之事供认不讳,同年4月20日,二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查明,王树会在该食馆内煮牛肉时,在征得老板施英翠同意后,将约0.1千克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加入约15千克牛肉中,之后将煮熟的牛肉对外销售,致使7人食用牛肉后出现急性亚硝酸钠中毒。2017年8月,该案移送隆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检察长夏润光称,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此,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此举能够有效防止危害食品安全现象发生,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原题为《【云检•动态】食用牛肉中添加亚硝酸钠 保山隆阳二被告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宣告从业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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