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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入户盗窃变入户抢劫,获重判
“我之前因为盗窃被抓进去过,也知道盗窃是不好的,但是自己又没有钱……”2021年5月30日凌晨三四点,在连城一河边的亭子里,江某徘徊了两三个小时,心里做着剧烈斗争。
偷?可能要被判刑。不偷?又没钱花。最终,江某还是选择了去偷。
选定了一家没有上锁的房子,靠着一点路灯灯光,江某在这户人家里翻找东西,他发现房子里有一个房间门是关着的,知道贵重物品可能放在卧室,就推门进去翻找。此时,正躺在床上休息的罗某被惊醒,罗某年事已高,遇到这种情况,大声呼喊,江某看到罗某手上戴着金手镯,不顾罗某的反抗,用力拉扯其手上戴着的金手镯,致金手镯变形被拉断,造成罗某左手背皮肤撕脱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情况。江某抢得金手镯后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抢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3050元。
我就是进去偷东西,怎么变成抢劫了?
江某本意是入户盗窃,但被被害人罗某发现时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看到罗某手上的金手镯对罗某实施暴力,抢得金手镯。江某的犯罪性质由此发生了变化,由“入户盗窃”变成了“入户抢劫”,他也从盗窃犯转变为抢劫犯。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江某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且犯罪对象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量刑情节,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提醒
盗窃本就是违法行为,入户盗窃已是加重情节之一,被告人江某却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还使被害人的住宅区遭到侵犯,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最终被告人江某获重刑。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身边有老人子女的,外出及睡觉时要锁好门窗,提高防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原标题:《以案释法|入户盗窃变入户抢劫,获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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