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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6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垫江法院·以案释法
居间合同纠纷案
找居间人介绍工程项目
支付定金后事情却没成
本想要回定金
却屡屡无果
这事儿怎么办?
01
案情回顾
2019年,陈某称可以为马某介绍工程项目,双方协商由马某先行支付保证金并于同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转账支付20000元。后陈某未能成功介绍项目,马某曾多次要求陈某归还该保证金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02
裁判结果
垫江法院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经双方经过口头协商,被告陈某称可以介绍工程给原告马某,马某支付保证金的行为符合中介合同的要件,如果陈某介绍成功,马某应当支付费用。但在本案中,被告陈某未能促成居间合同的成立,没有完成居间合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被告陈某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20000元。
故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马某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其资金占用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03
以案释法
介绍工程项目、买卖房屋等活动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可以按照约定获得相关报酬,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果已经收取相应居间费用,应当积极主动退还已经收取的居间费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字丨邬亿飞
微信制作丨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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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06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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