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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必然成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陆某诉温某波、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 向治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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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1 月,被告温某波驾驶桂L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仅投保交强险)行驶至国道线上滨江学校大门路段时与行人即原告陆某(学生)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温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校区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减速慢行,陆某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未在确定安全后通过,认定温某波、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陆某起诉要求:原告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的,由被告温某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必然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裁判要旨
田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道路通行中,机动车一方相对于行人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应当充分地尽到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状况下通行,以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温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经过滨江学校大门路段时未减速慢行,遇到学生即原告陆某横过道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避让,故被告温某波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被告温某波驾驶桂L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的,由被告温某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支持原告陆某的合理诉请并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温某波不服,以一审法院未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章责任的划分认定,亦是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该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不应作为确认当事人过失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事故认定书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的,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法律特别规定进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学生上学时间,温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经过滨江学校大门校区路段时未减速慢行,当遇到学生即陆某横过道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避让,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温某波在此事故中具有明显过错行为,其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据此,应予支持原告陆某主张要求被告温某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合理诉请。
百色中院
来源 丨 田东法院
编辑 丨 谷 林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必然成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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