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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监护权证明书发出:化解当事人需证明“我是谁”尴尬

人民法院报
2017-12-2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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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拿到了法院颁发的对其患病妹妹的监护权证明书。 中国江苏网 图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申请人王荣岗担任其妹妹王女士的监护人。12月27日上午,法官现场向其颁发了监护权证明书,解决了他的后顾之忧。据悉,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王女士今年47岁,早在1992年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无法正常上班和生活,虽经多次住院治疗,却未见明显好转。2014年底,王女士又不幸患上严重的格林巴利综合症,导致四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于单身无子女,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王女士一直由三个哥哥和一个姐姐悉心照顾,其中,又数二哥王荣岗对妹妹的照顾最多。

王女士原是一名公职人员,病退后仍有工资收入,麻烦的是,当王荣岗为妹妹办理取工资等个人事务时,陷入了需要证明“我是谁”的尴尬,由于妹妹无法表达个人意志,王荣岗经常需要跑好几趟,准备好繁琐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才能办结相关业务。对此,王荣岗苦不堪言。

后经多方打听,王荣岗了解到,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其中就包括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是,为了更方便地照顾妹妹,在征得家人同意之后,今年9月,王荣岗诉至铜山法院,申请法院认定妹妹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受理此案后,铜山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经查明,王女士无子女。其父母共生育5个子女,父亲去世,母亲已经80多岁,现与王女士共同居住在老年公寓,无能力监护王女士。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查老年公寓的服务人员和现场观察,被申请人王女士确实四肢瘫痪,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法院还依法委托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女士有无精神病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铜山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王女士自患有精神分裂症20多年,现已四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多次住院治疗,目前仍存在精神分裂症状况和四肢瘫痪情形,受其精神病症状的影响,其不能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不能表达自己的民事意思。结合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及庭审情况、现场观察情况等证据证实,应依法认定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民法总则等有关规定,铜山法院近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荣岗为被申请人王女士的监护人。

法院的判决书让王荣岗有了底气,身份不再尴尬,不用为处理妹妹事务而往返奔波,辛苦费神了,然而仔细一想,他又有了新的担忧。“判决书详细记载了妹妹的个人信息、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涉及全家人的隐私。如果以后每次处理事务都要拿出判决书,等于把妹妹的隐私公之于众,感觉挺对不起妹妹的。而且,因为需要经常使用,一份判决书根本不够,不知法院能不能多给几份判决书。”

为了帮助王荣岗解决问题,法院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如果制作颁发一个监护权证明书,就可以有效解决王荣岗的难题,并第一时间进行了设计和印制。记者注意到,监护权证明书采用加厚特殊纸张制作而成,类似工作证件,上面只记载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再加盖法院公章以示权威,主要是来证明指定监护人这一身份事实。证明书上,不会有当事人起诉答辩的争议经过、监护资格确认的诉讼过程以及当事人情感纠葛和个人隐私。当事人持监护权证明书,在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就无需再向相关单位提供判决书,这就化解了当事人的尴尬。

此案适用民事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法官说法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并进一步探索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而监护权证明书与离婚证明书类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制作和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之举,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彰显了司法温情。

另外,法院的判决书纸质不便携带且易污损,而监护权证明书不易损坏,使用起来比判决书便利得多。监护权证明书的发放过程也很简单。在判决书生效后,法官会在送达判决书时,附送一份监护权证明书。当事人持监护权证明书,在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不需向相关单位提供判决书了,化解了当事人的尴尬。但取得监护资格也不是一劳永逸的。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和调整,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会被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原题为《徐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解决了需要证明“我是谁”的尴尬》)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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