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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拟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澎湃新闻记者 刘楚
2017-12-28 21: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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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开征求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应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就报告范围,意见稿提出:包括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用药错误等导致的不良事件。

意见稿还对报告时限提出要求:凡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须在15日内报告,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须立即报告,其他类型的不良反应/事件须在30日内报告。持有人应对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缺失的关键信息进行随访,对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报告。

持有人逾期未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没有建立相应机构,未制订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持有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销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按照意见稿的内容,该公告拟生效的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附】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

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持有人须报告获知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持有人应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范围包括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用药错误等导致的不良事件。

医疗机构及个人保持原途径报告不良反应/事件,鼓励向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经营和分销企业直接向持有人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将实时向持有人反馈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对于监测系统反馈的信息持有人不必重复报告,有随访信息的除外。

二、持有人应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持有人应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建立直接面向医生、药师和患者的有效信息收集途径,主动收集临床试验、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网站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凡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须在15日内报告,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须立即报告,其他类型的不良反应/事件须在30日内报告。持有人应对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缺失的关键信息进行随访,对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报告。

三、持有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持有人应及时对获知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评价;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临床研究、文献等资料进行评价,发现报告数量异常增长或出现批号聚集性趋势的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全面评价药品的安全性,主动识别药品潜在风险,研究风险发生机制和原因,开展上市后研究,持续评估药品的风险与获益。

持有人应汇总年度情况,包括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风险识别与控制、上市后研究情况、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此外,持有人应按规定要求做好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及上报工作。

四、持有人主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持有人应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披露。发现说明书未载明的不良反应须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对需要提示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性信息修改说明书和标签,更新药品品种档案信息,开展必要的风险沟通;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品种,应制定风险管理计划,采取限制药品使用、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暂停药品生产、销售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药品风险大于获益的品种,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对提示药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及其他严重安全风险的,持有人要立即采取暂停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等措施,并积极开展风险排查。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经药品审评机构审评符合要求方可恢复销售使用。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持有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直接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不良反应/事件详细情况,同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持有人应主动向社会披露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五、持有人承担药物警戒主体责任。药物警戒是发现、评估、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药品安全性问题的科学活动。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设立独立于质量管理部门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不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条件的持有人,应委托具有药物警戒能力的机构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持有人应做好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口药品应指定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作为授权代理人,承担药物警戒责任。

六、加强对持有人药物警戒工作的技术审核。对收到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应按职责做好分析评价工作。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及时反馈审核意见;督促持有人按时提交年度药物警戒总结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核;对持有人报告的其他安全性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开展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的监测评价;开展对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质量评估。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组织对持有人药物警戒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开展有因检查,对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组织对受托部门进行延伸检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药物警戒检查工作可以单独开展,也可结合药品GMP检查、飞行检查等一并开展。

八、对持有人不履行直接报告责任的行为严厉处罚。持有人逾期未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没有建立相应机构,未制订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持有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销售。

持有人未履行直接报告不良反应责任的,隐瞒不报、逾期未报告、提供虚假报告的,一旦相关不良反应/事件通过其他途径报告并经规定的程序核实,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凡涉及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暂停销售,直至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持有人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误导患者和公众的,或不披露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警告,责令其完整准确披露信息,并暂停相关产品销售。持有人完整准确披露信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切实保障患者利益后,可向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确认合规,患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后方可恢复销售。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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