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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当事人称下周将正式提起上诉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有了最新进展。面对此前法院一审判决被驳回的结果,7月31日,当事人徐枣枣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下周她将向法院提交上诉书。
徐枣枣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朝阳区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北京妇产医院拒绝向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徐枣枣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经法院查明的事实,朝阳区法院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应用作出明文规定,作为行政规章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此外,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该通知附件1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且明令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案中,北京妇产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执业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且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等要求。
朝阳区法院认为,徐枣枣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非基于医疗目的,也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不符合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因此,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未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综上,朝阳区法院认为,徐枣枣要求北京妇产医院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徐枣枣基于北京妇产医院构成对其一般人格侵权提出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底,30岁的徐枣枣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咨询冻卵事宜。经检查,医生确认她的身体状况符合冻卵要求,但由于原卫生部于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院拒绝为她提供冻卵服务。
徐枣枣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向她提供冻卵服务侵犯了她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的规定,侵犯了其正当行使生育自主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故此,她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9年12月23日,“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首次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强烈讨论。此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各自陈述了诉辩意见,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持续了约1小时,法官宣布休庭。
2021年9月17日,冻卵案第二次开庭审理,2个多小时的庭审时间过去,法院最终没有当庭宣判。
今年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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