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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单身女性生育权该如何合理保护?
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徐枣枣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经过将近四年的时间,她已不再以个人的胜诉或败诉来衡量冻卵案,而是越来越把它当作一个关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社会议题。“有人留言给我:感谢你为‘我们’做的事情。我读完感动得不行。”徐枣枣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第一次开庭后,冻卵案受到关注。网友们的鼓励和支持成为了她上诉的巨大动力。
2018年12月,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却被医院以其单身身份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随即,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提供冻卵服务。
2019年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首次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强烈讨论。
2021年9月17日,冻卵案第二次开庭审理,2个多小时的庭审时间过去,法院最终没有当庭宣判。
2022年7月29日,徐枣枣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最迟,她会在下周前上诉。
7月28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单身女性冻卵第一案”线上研讨会,邀请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湖南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处的专家、学者,对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进行法律探讨,探寻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理保护。
徐枣枣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能启动学界专家参与讨论,十分重要。
2019年,徐枣枣接受媒体采访。
法律探讨:
冻卵案一审判决引用法律依据引争议
专家称或需对两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妇产医院在庭审抗辩中出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两部行政法规。
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两部规范性文件将作为单身妇女的徐枣枣拒于冻卵的门外。
北京协和医院生殖中心医生邓成艳医生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无高位阶法律对冻卵等问题予以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守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这也符合《民法典》第1009条。”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华琳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宋华琳指出,《民法典》第143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赋予了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限制了对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事实上已经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若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审查,可以得出其对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不具有规范效力。”宋华琳说道。
同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石佳友指出,解决本案所涉及问题的终极路径,可能需要向立法机关提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反对声音:
不婚忧虑 身体伤害 冷冻卵子或出现商业化隐患
有协和医学院教授不鼓励为推迟生育而冻卵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孙煜华表示,目前,冻卵案在伦理上的忧虑主要在于可能导致不婚,这种担忧是结合现有家庭结构等因素作出的考虑。而在法学视角下,或许需要通过社会调查等途径来了解公众的接受度,并考虑对于冻卵技术的管理缺位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
此外,对单身女性冻卵的反对声音更多来自医学领域。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伦理与法律学系主任睢素利则对社会原因引起的单身女性冻卵需求提出了医学健康方面的警示。
“女性取卵会给身体带来一定程度伤害,社会原因冻卵会增加风险;卵子复苏后临床妊娠率不稳定,此时女性也会成为高龄产妇,受孕存在困难,保存生育力的期望可能无法实现。”睢素利说道。同时,她也对冷冻卵子可能面临商业化的情况表示担忧,认为为推迟生育而冻卵不应该受到鼓励。
荷兰阿姆斯特丹,技术人员打开装着女性冷冻卵子的容器。视觉中国 资料图
“冻卵的目的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辅助生殖最重要的原则是保护后代。现有研究数据表明,相较于正常妊娠生育的孩子,通过试管婴儿手段生育的孩子可能更早出现老年化的疾病,这些疾病与体外培养胚胎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因而,从安全性角度而言,辅助生殖技术一定要限制使用。” 北京协和医院生殖中心医生邓成艳说道。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表示,冻卵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应当开放社会原因的冻卵。支持观点认为冻卵是对女性的赋权,促进生殖自由和性别平等,否定观点则认为冻卵可能使女性失权。因为冻卵客观上可能难以实现延迟生育目的,甚至会转变为一种道德责任与被迫选择,削弱女性自主性,此外还会导致商业化难题。
张迪认为,应首先开放医学原因的冻卵,只有充分获得社会原因冻卵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依据且具备完善的商业化监管体系下,方可考虑开放社会原因的冻卵。与此同时,还需完善就业、婴儿照护等配套制度。
支持声音:
民法典赋予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
伦理学法学专家为单身女性冻卵进行辩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研究所所长邱仁宗教授认为单身女性要求冻卵能够得到伦理学辩护,而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实际侵害了女性身体权,违反性别平等原则。
邱仁宗教授指出,女性基于医学理由和非医学理由要求冻卵并无道德意义上的区别。
邱仁宗认为,非医学理由(例如基于事业等因素的考量)冻卵是未婚女性基于身体权和生育权非常合理的诉求。“在分析非医学理由冻卵可能存在的伤害后,可以发现这对他人和社会并无伤害,故伤害论证不能成立。”邱仁宗说道。
徐枣枣。图据网络
石佳友认为应区分冻卵和辅助生殖技术,冻卵不一定会直接导向辅助生殖技术,单身和已婚女性受到的冻卵技术风险没有区别。“尽管需要区分医学原因和社会原因冻卵,但如果完全剥夺当事人对于社会原因冻卵的选择,这种立场值得商榷。”
宋华琳指出,本案涉及行政规制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成年人应该知晓什么最符合自己的利益,应该有选择如何生活的自由。”宋华琳说道。
“我期待创造一个讨论女性生育权议题的机会,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我觉得这一部分的诉求可能基本达到了。同时我也希望能向大众展现一个单身、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她对自己的人生是有规划的、是负责任的、是主动的,这是成熟的一个计划。”徐枣枣对红星新闻记者说道。
(原标题为《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后的法律思考:单身女性生育权该如何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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