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深观察|“婚姻法24条”之争,立法如何与民意更好互动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议的备案审查报告中,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在列。报告显示,仅2016年以来,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就有近千件,相关部门负责人甚至用“每天像雪片一样”来形容民意呼声。
根据“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条解释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就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
梳理媒体报道,因“24条”造成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投拍过多部影视剧的小马奔腾公司原董事长遗孀金燕,因先夫与原告的一纸对赌协议,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告上法庭。今年9月,金燕一审被判决负债2亿元,这也成为“24条”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
在“24条”之争中,反对方理由充足:这会让婚前配偶一方在外面肆意借款,把不知情的另一方“拖下水”,而“被负债”一方往往是女性,这条规定直接造成本就较为弱势女性在感情上失败了,还要背负一身债务,是故“24条公益群”成员大多也是女性。支持者也不无道理:该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并设想如果以一方名义举债,然后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何从维护?
为让两种权益进一步得到平衡,今年2月,最高法针对该条作出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民意并未因此而平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补丁”没能抓住问题的关键,这两种债务在以前的规定中本就不受保护。
从某种角度讲,法律是平衡各种利益的工具,在实践中有所取舍在所难免。但法律理应维护公序良俗,符合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24条”的立法初衷无可厚非,当时假离婚逃避真债务的情形广泛存在,为保护善意债权,故有了此条。但随着时代发展,财产转移方式早己超越“24条”认定的夫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债,法律双刃剑另一面的残酷性越来越凸显,甚至失控。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成了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无辜“被负债”的人愈来愈多。
毋庸置疑,上述两种权益都需保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兼顾,在无法完全兼顾的情形下,如何最大限度的防止司法悖离民意。如何破解这种困局,无疑是对立法技术的严峻考验。
破解之道不外乎,对“24条”改革还是改良,改革意味着废除,改良意味着完善。寻根究底,这个法条本质上是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所致。众所周知,在金融借款中,银行方都需要夫妻双方签名,而在民间借贷中,为提高效率、尊重交易习惯,债权人往往只要求夫妻一方签字确认。但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从应当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难度和操作性上看,对债权人的要求应高于对配偶的要求。从这个层面讲,废除未尝不可,明确以一方名义举债,原则上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要改良,就需要缩小家事代理的范围,明确夫妻在举债中相互之间的法定代理范围应仅限于生活开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额),超出这个范畴,需有明确的授权;同时建立举证倒置规则,在坚持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共同债务的必备要件基础上,同时将该情形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因为法律只应保护善意债权,不应保护恶意或过错债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国人大法工委于今年6月召开座谈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婚姻法24条”之争无论最后结果如何,通过立法与民意互动,推进良法更好善治,乃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