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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暑期夏令营 这些法律问题别忽视

2022-07-29 1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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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夏/令/营

-仔细筛选、谨慎签约、学会维权-

又是一年暑假季

给孩子报名暑期夏令营

成了家长们最热衷的事儿

检察官提醒您

为孩子报名夏令营前

应该仔细筛选

请勿盲目签约

掌握维权意识与途径

-仓检身边法-

01

仔细筛选再报名

暑期夏令营 报名需谨慎

近年来,参加夏令营活动的孩子有“低龄化”趋势,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越来越多。由于年纪较小,一方面缺乏对自身健康情况的关注,一方面缺乏自制力和判断力,易导致孩子之间在玩耍中造成损害后果。就此情况,首先,低龄化儿童家长在选择夏令营时更应该谨慎,选择证照齐全、人员专业、设施安全的正规机构,不要仅凭照片和视频而轻信广告宣传。其次,在参加夏令营前,家长应嘱咐孩子,不要追跑打闹,听从老师指挥。若自身遭到伤害,要第一时间报告老师和家长,将损害降到最低。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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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2

谨慎签约护权益

暑期夏令营 认清主体人

暑假期间,很多家长通过选择游学夏令营的方式,让孩子开眼界、长见识。然而,报名前,家长要搞清楚夏令营的主体性质。

有些游学夏令营是有合法资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那么该教育机构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若孩子在夏令营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该教育机构没有尽到上述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有些游学夏令营是由旅游公司组织,名为夏令营,实际为旅游产品。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包含“活动期间由该旅游公司负责保障孩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条款,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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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03

维权意识不能忘

暑期夏令营 报名需谨慎

若发现孩子受体罚造成人身损害,家长应以拍照、录视频的方式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好参加夏令营时签订的合同、医院诊断证明、收费票据等文件,同时及时报警。若孩子受伤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时,家长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孩子的损失,也可以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家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举办该夏令营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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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夏令营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在看护过程中,采取以戒尺殴打未成年人手部、臀部并造成一名未成年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原标题:《报名暑期夏令营 这些法律问题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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