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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受贿案一审被判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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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清 南方+客户端 资料图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李清在担任广东省环保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环保事项审批、工程招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4.3521万元、港币52万元、美元6万元;与他人共同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清部分受贿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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