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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建议要件件有回复,适时公开
12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谈及下一步的审查工作时,他表示,要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对于审查建议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这次报告也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报告。沈春耀说,以后将逐步实行按年度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制度。
法工委正在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沈春耀说,备案审查工作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步落实。
此外,制定机关超越立法权限、突破上位法规定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常态化清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针对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问题,沈春耀表示,目前,法工委正在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范,落实立法法、监督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标准、程序和纠正措施等,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逐步实行按年度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制度。
在备案工作方面,沈春耀说,将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
沈春耀还表示,在审查研究和处理工作方面,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对于审查建议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加强与制定机关之间的沟通协商,加大督促力度,对于存在违宪违法违规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防止久拖不决,增强监督实效。
明年底实现各级立法主体信息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2016年底,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通运行,194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1979年授予地方立法权以来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全部上传至该平台。
沈春耀说,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经逐件开展电子报送备案。今后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将逐件开展电子报送备案。
“目前正在按照标准、网络、内容、数据‘四统一’的要求,推进省级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沈春耀表示,将尽早实现省级人大平台与全国人大平台对接和各级立法主体信息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将健全同党委、政府、军队系统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
其基本框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沈春耀说,为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法工委建立健全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法制局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2017年,通过该机制,法工委共向有关机关转送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37件。
在下一步工作中,沈春耀表示,法工委将加强同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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