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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拟提高:本科毕业改为全日制本科毕业
1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修订草案,拟将目前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由“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提高为“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此外,对放宽地区的学历条件,也由“高等学校法律专科”提高到“高等学校本科”。
院长、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均于1995年2月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
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修改是修订草案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点。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学历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审核确定,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如湖南高院官网曾于2015年3月发布一则通知,列出了湖南省符合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42个县名单,其中包括株洲市的茶陵县、炎陵县,衡阳市的衡山县、祁东县等。
两部修订草案均提高了任职的学历条件,改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此外,对放宽地区的学历条件,两部修订草案均取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改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取消现行法官法中关于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法律大专学历报名和通过人数均较少。”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举了2016年的例子,他说法律大专学历报名人数为15452人,占2.6%,通过人数为1031人,只占1.3%。他认为,将学历条件放宽至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既有效解决了放宽地区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又符合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说,这主要考虑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不断发展,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学生,尤其是政法学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加,提高初任检察官学历条件有了很好的基础,且目前检察官队伍中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绝大多数。这样规定也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有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要求相符。
法官、检察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
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周强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根据从严管理队伍的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对法官任职回避的情形作了修改,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也作了类似如上的修改。
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精神,两部修订草案均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分别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
此外,两部修订草案均规定,法官、检察官经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校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暴力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从严惩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此,两部修订草案均设专章,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予以规定。
法官法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草案还明确了“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岗位”的情形: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近年发生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规定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在办理案件中,法官及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的,应当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也作了类似如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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