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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二审:合作社可向公司等企业投资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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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修订草案。期间,一些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资、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其他产品进入超市销售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建议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增加可向公司等企业投资的规定。
修订草案一审稿对合作社成员除名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事项”、“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其他危害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不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成员的除名应当由章程规定为宜;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有些除名的情形规定过严,建议对除名应当慎重。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将除名的情形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在合作社登记方面,相比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对那些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合作社,降低了罚款力度,由“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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