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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意见》明确提出了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其中,《意见》中所提到的上述文物建筑具体是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意见》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这些文物建筑日常管理维护难度大,保护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也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该有关负责人称,近年来,各地针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问题依然很突出,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和引导。《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
《意见》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坚持保护第一、政策引导、试点先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中,关于试点先行,《意见》提出“各地根据文物建筑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等,选择若干县(市、区)作为试点区域,先行先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并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获得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并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状况开展评估。
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根据《意见》,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意见》鼓励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纳入上述名录。
激励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
同时,《意见》也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
《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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