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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案非法倾倒3万吨垃圾入长江,江浙两地检方提起公诉

朱国亮 陈晓波/经济参考报
2017-12-18 09:26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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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长江江苏省太仓段江堤,受污染的江堤触目惊心,当地紧急出动近百人清理长江岸边的垃圾。 视觉中国 资料图
长江太仓段,江面开阔,江水浩荡,往来船只如梭。奔涌的江水,将少量漂浮垃圾冲向岸边。这个季节,相比于夏季洪峰时段,江面显得干干净净。但在一年前,也就是2016年12月13日,长江太仓段江面却铺满垃圾。

垃圾从哪儿来?何以被抛入长江?一年后,江苏、浙江两地有关检察机关相继对这一生活垃圾非法倾倒案提起公诉,一条以生活垃圾为“资源”,套取垃圾处置费谋取暴利的犯罪链也由此被揭开。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江浙两地就垃圾非法倾倒犯罪链进行了深度调查,发现生活垃圾处置监管存在严重漏洞,如招投标造假、接收处置证明造假、垃圾层层转包等。在“垃圾围城”背景下,案件暴露的这些问题对全国其他城市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约3万吨垃圾抛入长江

有害物超标3万倍

“我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的垃圾,红色、黑色、白色……各色废弃塑料袋、塑料瓶随着江涛起起伏伏,其间还夹杂着一些医疗垃圾。堤岸斜坡也被江水冲上来的垃圾铺满,相比日常的垃圾量多了不知多少倍。”时隔一年,太仓海事局第二海巡执法大队大队长徐益辉仍记忆犹新。

深冬季节,江面漂浮的垃圾量却连日异常增多,这引起徐益辉的警觉。情况上报后,太仓海事局怀疑有船只非法倾倒垃圾,于是暗中部署搜寻可疑船只。

2016年12月18日早上,太仓海事局第二海巡执法大队监督员秦立永和同事巡航时,在杨林河口发现两艘正在冲洗的船只。“这里不是锚地,按理这两艘船不应在这里抛锚。”秦立永回忆说,“我们靠近检查,闻到腐臭,发现竟是抛撒垃圾的可疑船只。”

随后,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接管了这一案件。经审讯,两船船主交代,头天晚上,他们将船驶到江心,关闭船上的所有电子设备和灯光,乘着黑夜,利用浮吊将两船约2000吨垃圾抛进了长江。

两船只落网,撕开了垃圾非法倾倒犯罪链的一角。其后,江、浙、沪三地警方协同配合,涉案人员逐一落网。垃圾来源也得以探明,主要来自浙江嘉兴的海盐和海宁。截至目前,江苏检方批准逮捕了9人,浙江嘉兴检方批准逮捕了25人。

海宁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在海宁市,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有14船次、共计9700多吨生活垃圾从当地彭墩码头运出。这些垃圾最终被相关涉案嫌疑人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等地。在海盐县,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有26船次、共计约2万吨生活垃圾从当地黄桥码头运出,这些生活垃圾同样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等地。

“这仅是有据可查的量,实际抛撒入江的垃圾可能远多于此。”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韩立佳说。根据有关管辖权规定,在江苏,这一案件最终交由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韩立佳是这一案件的主办检察官。他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来自海盐的生活垃圾中,还有约1.5万吨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

这些垃圾虽然来自海盐、海宁两地,经由不同的公司转包处置,经由不同的船只外运,但最后都是交由犯罪链末端的沙某团伙抛入长江。据江浙两地警方调查,运输垃圾的船只一般乘黑夜行至江中,然后关闭船只导航等各种电子设备和照明设施,以逃避政府部门监管。同时,安排浮吊船靠近进行吊卸作业,安排人驾驶快艇在附近放风或摆渡、引航。吊卸作业完毕,还会安排泵船对运输船只进行清洗作业。

韩立佳介绍,经第三方环保机构检测,这些被非法抛洒、填埋的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来自海盐的生活垃圾挥发酚超标80倍至32200倍不等。在长江太仓段,因抛洒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太仓市两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分别被迫中断取水超过48小时和55小时。

“这么多垃圾漂浮于江面,不仅影响长江水质,还威胁行船安全。如果有垃圾卷入螺旋桨,船只江中突然抛锚,极易引发撞船等安全事故。”徐益辉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还了解到,案件发生后,为防止污染扩大并消除污染,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抛撒入江的垃圾进行了打捞,虽然能打捞起来的量十分有限,但产生的费用高达1200多万元。

资质证明全造假

层层转包谋暴利

“江海电厂”是犯罪嫌疑人之间使用的一句暗语。说垃圾运到“江海电厂”,嫌疑人之间就心领神会,明白是将垃圾抛入江河。

“尽管这些犯罪嫌疑人之间各有分工,不一定都互相认识,船只、浮吊归属也不尽相同,但实质上他们已形成一条非法倾倒垃圾的犯罪链,将垃圾变成了谋取暴利的‘资源’。”韩立佳说。

分析此案,相关检察官、公安民警认为,这一案件非常典型,从招投标到垃圾处置费领取,层层转包,层层造假,一系列监管措施都被突破,凸显垃圾处置监管存在严重漏洞。

首先是招投标存在弄虚作假之嫌。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的调查表明,2016年4月下旬,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为期一年的海盐县生活垃圾外运处置业务,双方签署了《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协议约定由天顺公司从海盐县将生活垃圾运至正规焚烧厂处置,垃圾处理费用为277元/吨。

“这份协议很令人费解。”韩立佳说,天顺公司没有处置能力,只有运输能力,签署的却是“处理协议”,也没有所谓“正规焚烧厂”来接收垃圾。另外,跨省处置垃圾,还要输出地和输入地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天顺公司未获批,不知为何还能获得垃圾处理权?

其次是垃圾层层转包。长航公安苏州分局的调查显示,2016年8月至12月间,天顺公司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仍将生活垃圾转包给这些中间商处置。这些中间商又各自找人,最终将约数万吨垃圾或倾倒入长江,或填埋于河岸荒芜之地。

韩立佳介绍,海盐环卫中心给出的垃圾处置费是277元/吨;天顺公司接手后,给中间商的处置费为170元-190元/吨,每吨获利近100元;中间商给倾倒团伙处置费不到100元,每吨再度盘剥获利数十元。正规垃圾焚烧或填埋处理成本约160元/吨,层层转包后,这些垃圾只能非法倾倒。

海宁市检察机关也指控称,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获得海宁市生活垃圾分流外运处置业务的桐乡市创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为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朱某、成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朱某甚至还有非法处置垃圾过往史的情况下,仍将这些垃圾交由这些中间商处置,经层层转包,这些垃圾最后也是交由沙某倾倒至长江南通段、太仓段等地。

再次是垃圾接收证明造假。按规定,无论是垃圾处置招投标,还是垃圾处置后领取垃圾处置费,均需垃圾焚烧或填埋单位出具接收证明。然而,长航公安前往安徽芜湖等地相关垃圾焚烧发电公司调查发现,天顺公司提供的证明系假造。

“相关垃圾焚烧发电公司不仅没开具过类似证明,甚至都没有听说过天顺公司。”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所长丁海平说,“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证明上的公章是假的。”

海宁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创洁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在2016年11月底和12月中旬,两次将18张海宁市生活垃圾处置接收确认单及1张授权委托证明交由中间商朱某、成某,要求其到相关公司盖章,后朱某、成某分别伪造了相关公司的公章进行加盖。再后来,创洁公司利用这些假单据与海宁市环卫处结算垃圾外运处置费共计约335万元。

“无论是在招投标环节,还是在领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环节,只要相关地区环卫部门严格审核,哪怕只是给垃圾接收处置单位打个电话询问一声,都能发现这些垃圾没有运往其应该运到的地方,都能避免案件的发生。遗憾的是,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这么做。”在江苏,接受采访的办案检察官、民警如是说。他们认为,通过转包、造假,犯罪嫌疑人就能轻松骗取垃圾处置费,这说明生活垃圾外运、处置监管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处理能力弱埋祸根

监管薄弱亟须升级

近年,垃圾跨省非法倾倒事件频发,仅江苏就遭遇多起,如无锡市惠山区与锡山区垃圾倾倒案、苏州市太湖西山岛垃圾倾倒案、京杭运河徐州段垃圾倾倒案等等。

与这些案件相比,相关办案人员介绍,“长江口垃圾倾倒案”影响尤为恶劣。一是此案倾倒生活垃圾高达数万吨,数量之多令人咂舌;二是倾倒地点特殊。其他案件倾倒点大都在河岸,而这一案件竟在长江之上倾倒。长江是我国最为重要、最为繁忙的河流,也是诸多沿江城市的饮用水源地。垃圾抛撒入江,不仅影响行船安全,造成污染,案发后想打捞都困难。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相关研究人员与办案人员认为,深入分析此案对于加强生活垃圾的处置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透过此案,韩立佳、丁海平认为,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垃圾流出地垃圾处理能力弱。以海盐县为例,两人前往海盐县调查,发现这个县垃圾填埋场容量极其有限,每月约1.5万吨生活垃圾主要靠外运。这为案件发生埋下了祸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长期研究城乡生活垃圾处置。他说,生活垃圾非法倾倒案频发,与城镇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密切相关。目前,不仅国内一些高速发展的大城市垃圾处置能力捉襟见肘,相当一部分县及县以下城镇生活垃圾处置也面临难题,在一些地方,只要能将垃圾运出,后续如何处理,常被忽略。

痛定思痛。此案发生后,嘉兴市也明确将尽快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市本级、嘉善、海宁和平湖等地的垃圾焚烧厂技改扩容项目力争年内开工建设;海盐县在完成应急填埋场建设的同时,还将加快开工建设垃圾焚烧厂。另外,将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以及下辖各县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和扩容。

宋国君也建言,提升垃圾处置能力,要“加减法”同时进行。一方面,要加大投入,提升城市垃圾处置能力;另一方面,还要下功夫做好垃圾分类,通过垃圾分类,将大量可回收垃圾再利用,变废为宝,进而减少需要处置的垃圾量。

分析此案,相关办案人员还认为,监管漏洞的存在表明,监管手段亟须升级。韩立佳说,环卫部门不能将垃圾交出去就不管不问,更不能对造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应该继续关注垃圾运到了哪里,是否得到了正规处置。从这一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监管手段亟须升级,有必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储运、处理全程跟踪系统。

此外,相关研究人员认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不仅监管手段要升级,监管体制也要改革。一些学者认为,环保部门应积极介入生活垃圾处置监管,不能由城建部门既负责处置,又负责监管。当前,无论是生活垃圾填埋、焚烧成本“糊涂账”,还是监管流于形式,都与一个部门“垄断”垃圾处置、监管相关。

案件发生后,在强化闭环监管上,嘉兴市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印发《关于要求建立完善嘉兴市生活垃圾收运处工作联单制度的紧急通知》,在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全面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同时严把清运企业准入关,对垃圾清运企业在信息虚假报送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要求各县(市)主管部门逐一审查和核对外运处置场所、外运车辆或船只、接收处置协议等内容,防止弄虚作假。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相关办案人员和研究人员认为,当前,垃圾跨省非法倾倒现象在诸多地方都有发生。深入分析这些案件,对其他类似需要将垃圾外运的地区也具有警示意义,同样能从中汲取教训和经验。

(原文题为《3万吨垃圾何以被抛入长江——“长江口垃圾倾倒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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