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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判令返还?详解“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三大焦点
2022年7月19日,福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判决。张斌/中新社 图
7月19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荷兰收藏者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至此,长达七年的国内追索诉讼画上句号。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原本供奉在福建大田县阳春村和东埔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内,1995年12月被盗,下落不明。2015年3月,匈牙利一博物馆展出一尊肉身佛像,两村村民认为该佛像即为被盗佛像。福建省文物部门也予以确认。该佛像收藏者为荷兰藏家奥斯卡·凡·奥沃雷姆。
澎湃新闻梳理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发现,判决中对谁拥有佛像的所有权、奥斯卡是否返还佛像、案件适用哪国法律等诸多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福建高院认为,讼争的章公祖师像属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兼具人类遗骸、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属性,反映中国闽南地区传统习俗和历史印记,是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崇拜的信物,与当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于法于理于情均应返还,故作出如上判决。
争议焦点一:适用哪国法律?
收藏者奥斯卡主张本案应适用其买受佛像的事实发生时佛像所在地法律,即《荷兰民法典》。而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主张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双方当事人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
福建高院认为,首先,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主张章公祖师像被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内,并提交了《大田县公安局关于章公祖师坐佛被盗案情况说明》、阳春村村民证言、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制作的《章公祖师像被盗流失调查报告》等证人证言和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章公祖师像系在中国境内被盗的法律事实。
奥斯卡虽主张其买受佛像的事实发生在荷兰,但未提交包括买受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方式、出让人名称以及买受单据等任何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且在其声称佛像已通过“以物易物”方式转手他人时,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拒绝披露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和交易对象。
因此,福建高院认为奥斯卡上诉主张其买受佛像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荷兰,缺乏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至于奥斯卡所称的“章公祖师像被盗案尚未破案,且无证据证明奥斯卡与盗窃案有关联”等上诉理由,并不影响本案对章公祖师像被盗法律事实发生地的认定。
其次,福建高院认为,在文物追索的国际诉讼案件中,应在综合分析法律关系的主客观因素后认定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本案中,章公祖师像作为人类遗骸,体现了阳春、东埔两村村民的精神与信仰。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系因章公祖师像被盗而丧失对该物之占有与管理,并由此产生物权返还请求权,偷盗事实是产生物权返还关系的法律事实。
同时,阳春、东埔两村村民丧失占有非基于两村的意愿,而奥斯卡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买受作为人类遗骸的文物已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在目前证据基础上,两村所在地与章公祖师像在实质上具有最为密切之联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佛像物权应适用偷盗事实发生时佛像所在地法律,而不适用奥斯卡所称买受事实发生时佛像所在地法律,是正确的。
福建高院认为,章公祖师像作为人类遗骸、宋代文物,既非普通的动产,也非一般的文物,其蕴含着深刻的历史、科学、教育和艺术价值,寄托着阳春、东埔两村村民的精神和信仰。章公祖师像长期被供奉、被管理于中国福建省大田县的普照堂,被盗时亦位于中国境内,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争议焦点二:谁拥有章公祖师像的所有权?
判决书显示,奥斯卡主张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对案涉佛像的长期供奉行为并不能当然形成或取得对案涉佛像的所有权。而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认为其对案涉佛像即章公祖师像具有所有权。
福建高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据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章公祖师生前在两个村及附近周边区域诵经、行医,修身养性、扶危济困,亦坐化于阳春村;章公祖师坐化后即受到当地民众供奉膜拜,阳春、东埔两村的先民自宋代以来修建并多次翻修普照堂,用以供奉章公祖师。
时至今日,两村村民都会在每年的农历十月初五举行章公祖师庆诞仪式、在正月初五举行迎佛巡游活动、在夏至举行守土保收等祭祀供奉活动;阳春村和东埔村在历史上已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章公祖师信仰并延续至今,且普照堂为阳春、东埔两村集体所有,一审法院基于上述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认定阳春、东埔两村村民对于章公祖师信仰的重要信物——章公祖师像为两村传世文物并具有原始所有权,并无不当。
其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000多年来,阳春、东埔两村村民始终保管、供奉章公祖师像直至被盗,该事实亦能佐证阳春村和东埔村对章公祖师像享有所有权。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亦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自成立后一直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存放章公祖师像的普照堂。一审法院认定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有权依法代表村民集体行使章公祖师像的所有权,并无不当。
福建高院表示,综上,章公祖师像作为章公祖师信仰无法替代的重要信物,自诞生至失窃前的1000多年来一直位于阳春村、东埔村。两村村民对于章公祖师具有坚定持久并延续至今的崇拜信仰,在章公祖师像被盗后日夜期盼能够早日回到当地,章公祖师像与两村村民形成了特殊情感、文化、宗教和历史印记,因此认定阳春村、东埔村两村村民及村委会对章公祖师像拥有所有权,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又符合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也契合道德伦理和宗教信仰等因素。
奥斯卡虽主张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对案涉佛像的长期供奉行为并不能当然形成或取得对案涉佛像的所有权,但从未提交其买受或合法占有的证据,且亦未提交章公祖师像属于其他主体所有的证据,其关于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三:奥斯卡应否返还佛像?
奥斯卡认为其已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将佛像交给第三方,不再占有该佛像,不存在返还基础,客观上无法履行判决。而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辩称,判定奥斯卡是否负有返还义务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奥斯卡以原物已不为其占有为由,主张免除返还义务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福建高院认为,本案中,奥斯卡承认佛像系其送展,但又称其已在本案诉讼前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转让给案外人,却未披露交易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奥斯卡是“章公祖师像的最后占有人,也是知晓章公祖师像目前下落的唯一知情人”,并无不当。
其次,被盗文物在流失过程中可能多次流转,如中间环节占有人拒绝披露相关交易情况,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否则实际持有人可以“已售卖给他人”为由规避自身责任,使得原始所有人难以获得救济。在奥斯卡拒绝披露出让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章公祖师像已不为其所占有或者控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推定章公祖师像仍为奥斯卡所占有,是正确的。
福建高院表示,作为章公祖师像的原始所有权人,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当然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奥斯卡予以返还。奥斯卡关于应免除其返还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福建高院表示,综上所述,文物是人类的文化印记与历史存证,承载着人类文明的历史厚度,凝结着人类社会的文化智慧,是维系文化认同与社会联结的纽带。各国、各民族对其文化财产拥有不可剥夺的合法权利,是其文化财产最理想的保管者,文化财产也只有与其所依附的民族与土地相结合,其所载负的信息才能被完整地保存,文化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及历史原貌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证。
福建高院认为,本案中,讼争的章公祖师像兼具人类遗骸、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属性,作为反映闽南地区传统习俗和历史印记的宋代文物,属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于法应当返还原始所有权人;作为与当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具有人体肉身的人类遗骸,于理应当回归到历史上长期被保管的场所——福建省大田县的普照堂;作为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崇拜、带有宗教信仰性质的信物,于情应当归还给当地虔诚的供奉者。因此,奥斯卡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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