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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高校信息公开:不能为公布而公布,亟待建立监督机制
全国各高校近日陆续公布了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高校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是由中国高校公立性质、接受财政拨款决定的。高校信息公开也是改进不足、提高办学质量、迈向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前提,是防范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的重要措施。
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面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0年,《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公布施行;2014年,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高校公布办学信息,包括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等在内的10个大类50条具体项目。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施行至今已7年,高校的透明度明显增强,公众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满意度在逐渐提升。总体而言,高校的信息公开比不公开好,公开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步。具体表现在,教育部门规定必须公开的项目,已经基本做到公开。以前各高校公布的信息,大多较粗,比如总收入多少、总支出多少;现在已开始公布更加详细的信息,比如收入从何而来,支出去向如何。然而,高校信息公开在细化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与改进空间。
部分高校领导兼职信息未标明取酬情况。部分高校在学校网站的“现任校领导”专栏里,将每位校领导简介及兼职情况向社会公开,但鲜有学校注明是否取酬。
校办企业资产信息披露仍普遍滞后。今年只有中央财经大学和北师大等少部分高校及时公布了2016年度的最新信息。
目前高校信息公开,哪一种信息应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还不太清晰。必须细化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哪一级、哪一个范围内公开。学校本身的性质跟政府机构有所差异,其公布的信息应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有所区别,应作出更具体规定。
高校信息公开不能为公布而公布,认为公布了就万事大吉了。而应该考虑公布的信息是给哪些人看,看的人是不是能够看得明白,是否能畅通反馈意见,公布的信息是不是能够整体地呈现高校经费运行的真实状况。当前,亟待建立监督和评议机制,形成信息公布与监督评议、改进的完整循环。
(原题为《半月谈丨高校信息,不能为公开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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