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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2400年前的秦朝官吏如何勘验犯罪现场?
2017年12月10号播出的综艺《国家宝藏》第二期中,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作为主要推介的国宝出场。睡虎地秦简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西部的睡虎地墓十一号墓,竹简共计1155枚,另有残片80件,简文艺毛笔墨书,字迹清晰可辨,内容可分十种,前八种为秦朝政府发布的文告、法律条文及法律相关问题的记录,剩余两种为《日书》,类似民间的黄历。
在节目“今生故事”这一环节中,公安干警以“国宝守护人”的身份向观众介绍了这套详细记录秦代法律制度的文献资料对当下的意义,其中提到了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穴盗》与对中国足迹学研究的重要历史意义。
通过“穴盗”案,两千四百年后的现代人可以管窥秦代犯罪现场勘验工作,乃至整个秦朝司法情况的整体面貌。
《国家宝藏》剧照
一则秦代刑事案例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穴盗》一案原文如下:
爰书:某里士五(伍)乙告白:「自宵臧(藏)乙复结衣于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启户取衣,人已穴房内,(彻)内中,结衣不得,不智(知)穴盗者可(何)人、人数,毋(无)它亡(也),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盗。令史某爰书:与乡囗囗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乡(向)有户。房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者类旁凿,迹广囗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履迹类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小坏,坏直中外,类中歫之之迹,皆不可为广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坚,不可迹。不智(知)盗人数及之所。内中有竹柖,柖在内东北,东、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囗结衣柖中央。」讯乙、丙,皆言曰:「乙以乃二月为此衣,五十尺,帛里,丝絮五斤装,缪缯五尺缘及殿(纯)。不智(知)盗者可(何)人及蚤莫(暮),毋(无)意(也)。」讯丁、乙伍人士五(伍)囗,曰:「见乙有结复(复)衣,缪缘及殿(纯),新(也)。不智(知)其里囗可(何)物及亡状。」以此直衣贾。
“令史某爰书”之前,简要地介绍了案件经过。士兵乙在案发前一晚将自己的一件绵裾放在侧房,关好门,和自己的妻子丙回到正房休息,醒来发现侧房的北墙上有一个大洞,绵裾丢失,但没有其他损失,于是报官。
案情看似简单,涉案金额不小。根据物主交代,失窃的绵裾是同年二月新做的,用料五十尺,以帛做里,装了五斤绵絮,用缪缯五尺做镶边。官吏为了能够精确估算涉案金额,询问了物主的邻居,邻居证实士兵乙的确有一件用缪缯五尺做镶边的绵裾,但不清楚里子的用料情况。
睡虎地秦简的主人、官员喜所处的时期,帛的价格无从查知。但从《汉书•王莽传》卷九十九中可知,西汉末年王莽新朝时期,“国用不足,民人骚乱,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稯布二匹,或帛一匹”。这一时期一匹帛的价格大概在一千钱左右,排除新朝通货膨胀严重等情况,一匹帛在案发当时或许不值那么多钱,但价格也不会太低。再者,按照一匹相当于四十尺的单位换算,一件用料五十尺的绵裾大概光里子也已经价格不菲了。何况用于给绵裾镶边的“缪缯”是红棕绢,加上五十斤绵,也都不会太便宜。
“爰书”中所占篇幅最大的是对于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对一些与案件关系密切的证物,描述相当详尽。
抵达现场进行勘验的官吏首先描述了案发地的大致情况。被盗房间坐北朝南,有正侧两间房,两房相连;侧房在正房东南方向,南面有门,房后有小堂;侧房距离东墙有五步,小堂距离北墙一丈远;北墙外是街道。在东墙上有新生成的缺口,缺口面积较小,墙上存在人翻跃的痕迹,由于东墙和小堂附近的地面十分坚硬,痕迹不清,因而无法对其进行精确丈量。
盗贼是通过打通侧室北面的墙行窃的,盗洞的位置与小堂平齐。“堂”是建筑的台基,《考工记》中有“夏后世室,堂修二七,广四修一”,《墨子》则记载“尧舜堂高三尺”。夏代明堂台基进深十四步,面阔是进身基础上再加三步半,尧舜堂高三尺,但这些都是帝王建筑的规格,秦代士兵家中的堂高、大小不得而知。
盗洞高二尺三寸,下宽二尺五寸,形状不规则,类似猪洞。盗贼用宽刃的凿挖洞,挖下的土被堆砌筑小堂上,散落的土也都朝向侧房北墙——从一个侧面证明士兵乙家的堂与房屋距离不远,同时也的确不大。房中和洞里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处,盗洞外散落的土上有四处秦綦履的印痕。
用现代人的眼光审视这四个两千四百年前的脚印,或许会有新的发现。
在令史的爰书中,报案人士兵甲表示对盗贼数量表示并不知情,但从脚印可以判断出,通过盗洞钻入侧房行窃的只有一个人。四处脚印长度相当,一尺二寸。从脚印判断,履存在磨损的痕迹,不像是新的。履印前部花纹密,长四寸,中部花纹稀,长五寸,跟部花纹密,长三寸。
秦始皇陵兵马俑中的武士俑大多都穿着履,形状也基本相同,前端有方形盖瓦,整体略呈船形,薄底、浅帮、后高前低,履帮的后端及靠近脚腕部分的左右两侧各有一个纽鼻,另有一根组带贯穿上述三个纽鼻系结于脚腕上,以防履从脚上滑脱。高级军官俑的履是方口齐头翘尖履,也叫“大翘尖履”,大履头的前端平齐,左右两角呈90度角,履头向上翘起。而普通士兵的履头不翘或微微翘起,履帮和前端的盖板都很浅,仅能盖住脚趾和脚的下部,脚面全部露在外面。
秦始皇陵兵马俑中普通军官履头微微翘起的履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履有文,乃为锦履,以锦缦履不为,然而行事比焉”,表明秦朝在服制上是有严格的社会等级规定的,庶人不得穿着丝制品制成的、带有花纹的锦履,只能穿麻编的履鞋。
由于履是一种仅裹脚部的鞋子,脚印和鞋印的误差比较小,借助现代的足迹学知识,可以对盗贼的一些特征进行推断。按照秦制一尺等于23.1厘米计算,履长一尺二寸,盗贼是一个穿着相当于现在44码鞋的人,按照足迹学脚长乘以6.725估算人身高的方法,盗贼大概有一米八六,基本可以认定是性别为男,且即便放到营养更好的现在,也称得上是彪形大汉。
从足迹上判断,这位彪形大汉走路姿势还是有点问题的。结合履的形状而言,方口船型鞋出现前宽后窄是正常的现象,但《封诊式·穴盗》案中的盗贼足迹出现了前后窄、中间宽的情况,前脚掌后脚跟受力情况较强,足弓部位花纹稀,而不是呈现出半有半无或全无的状态,可以推断出这位高大的盗贼存在足弓低甚至足弓塌陷的问题,有可能是扁平足甚至是膨胀足。遗传可能是一种原因,也可能是因为肥胖,大体重长期压迫,导致足弓塌陷。
各种足弓形态呈现出的脚印
士兵乙的绵裾价值不菲,但是外形花哨,识别度很高,盗窃之后无论是留作自用还是售卖销赃,都容易暴露犯罪行为,受到秦朝严刑峻法的制裁。凿墙挖洞偷这么个东西或许是一个非常愚蠢的决定。
根据二千四百年前的脚印留下的提示,我们不妨大胆揣测一下这个“笨贼”的心理。对于足弓存在塌陷的人而言,行走跑步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如果在犯罪现场停留过久,很容易被发现并直接抓捕送官,面临重刑。最高效、风险也最低的选择就是拿到第一件值钱的东西之后果断离开。而绵裾极有可能就是入室之后能够拿到的第一件东西。“爰书”中记载,士兵乙在案发前一晚将绵裾放在了侧房的竹床中央,床置于侧房的东北部,距离东墙北墙各四尺远,床高一尺。距离盗洞很近,而这件绵裾用料“奢侈”,在一片黑暗中仅靠触觉也能估算他的价值。
借助“爰书”,我们可以简单还原一下案发经过:身高一米八六、可能存在足弓塌陷问题的盗贼,在士兵乙夫妇入睡后从乙家东墙翻入户中,在侧房北面用宽凿开掘盗洞,钻入室内,留下手印、脚印、膝盖印,摸黑拿了乙的绵裾之后没有继续搜罗,离开犯罪现场。行动路线明确,让人不由得怀疑会不会是熟人作案?如果说是熟人作案,报案人在“爰书”几次强调对嫌疑人不知情,是否又存在说谎的可能呢?
秦律管用吗?
通过《封诊式·穴盗》案和《国家宝藏》围绕文物展开的各方位介绍,大致可以获得一种“秦律较为完备细致”的印象。但这样一套十分优秀的制度,实际运转起来却并没有表面上那么灵,同样结合上述案例,大致可以找出几个原因。
其一,秦律治下免于受到法律的惩罚需要符合苛刻的条件。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同时规定了物主的自己责任,“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 如果入室行窃者涉案数额不足一钱,物主对失窃没有觉察,则免于受罚;如果察觉但没有捕获,物主要向政府上交一块盾牌。普通民众自己责任很重,遇到高大强壮的盗贼而不具有抓捕的能力,反而可能因为较为轻微的财产损失而遭受更加严重的行政处罚。同时,秦代律法中存在大量的连坐现象,卑亲属、家中奴婢、同户、同伍都有可能成为连坐的对象,一人犯罪,受波及人数可能无法预计。《封诊式·穴盗》中物主一再向到场的官吏强调自己对现行犯没有察觉,也没有盗贼的线索,无论是出于自保还是保护他人,都是一种社会价值最大化的选择。何况案子又不一定会破,这就涉及到秦律的第二个问题。
秦代各项制度过度依赖强制力,忽视立法、执法、司法技术。秦朝通过制定严刑峻法来威慑犯罪,通过严惩重罚来惩治犯罪来打击犯罪,但是违法易守法难,案件侦破上更谈不上有什么高明之处,主要是鼓励知情者举报、施加压力迫使犯罪分子自首,刑事侦查手段对于案件侦破只起到辅助作用。睡虎地秦简中涉及罪犯侧写的部分被归在《日书》部分,以地支计日,再将某种动物与地支对应,结合动物的体貌特征推测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如果是“巳”日犯罪,可以在《日书·盗者》中找到这样的描述:“巳,虫(蛇)也,盗者长而黑,蛇目,黄色,疵在足,臧(藏)于瓦器下,车人,亲也,勿言己,名西茝亥旦。”犯罪分子很可能是物主的某个高大、脚有问题的亲戚。这属于玄学破案,非常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坚守秦朝脆弱的法制最后一道防线的是地方司法人员,而这一道“马其诺防线”也是不堪一击的。秦之法是生于危时,国势的衰微与孤立可保护律法的纯净,但是这种纯净却是以牺牲普世化的理想为代价换来的。秦国完成一统六国的伟业用时相对较短,原本在偏远的秦国一国运行较为顺畅的法律制度,在推广的过程中面临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合格的官吏。
秦朝奉行“以吏为师”的原则,官吏责任重大,同时也和普通百姓一样容易受到秦朝法律的惩罚,在睡虎地秦简的记录中,原秦国统治区域中过失犯罪的官员受到的惩罚就是被贬到被征服的地区去,而睡虎地十一号墓的墓主人“喜”正是这样一位官员。仅靠贬官是无法确保统一后的秦朝落实制度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缺员”,即官吏数量不足,都是秦朝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秦朝做官不仅要成为普通民众学习的榜样,同时对专业水平、精力、耐力乃至体力都有相当高的要求。《封诊式·穴盗》中最夺目的部分就是它对犯罪现场各种详尽细致的测量,这些测量在当时并不是出于刑侦的需要,而是行政的需要。秦朝对数学发展的需求完全基于行政的需要,量化的代价是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大量的、几乎无价值的工作(除生产史料文献之外),从客观上虽然促进了中国数学的发展,但是在当时却严重降低了行政效率。触犯法律的犯罪数额以当时的最小单位起算,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当时法律的严苛。
睡虎地秦简从文物的角度值得两千四百年后的今人赞叹、骄傲,载于其上的内容更是值得后世认真研究,但效法秦律既不可行、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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