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辅警录车震视频致人自杀获刑8个月被指量刑过轻,法院回应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7-12-15 11:23
一号专案 >
字号

2016年7月,河北馆陶县辅警王某在执法中,拍摄女子韩某与他人不雅画面,后视频外泄,韩某因不堪压力自杀。案件在今年3月的宣判中,认定辅警王某和其直管民警杨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杨某免于刑责。

案件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案件审理人员首次接受媒体采访,回应了社会相关质疑。

案件回顾:辅警拍摄不雅视频致人死亡

2016年8月底开始,一段长达1分26秒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中,一辆车窗紧闭的轿车内,一对青年男女正在亲热,见有人拍摄,两人随即分开。随后,拍摄者径直上前,拉开车门。车内男子神情紧张,不断提出“私了”,并掏出钱包。拍摄者则一口回绝,并要求其下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子神色尴尬,全程未说话。画面中,视频拍摄者举着手机,身穿黑色制服,臂章上印有“特警”字样。

这段视频拍摄于2015年7月份,案发后一年多的2016年8月30日,不雅视频的涉事女子韩某要求删除不雅视频未果后,在馆陶县巡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后身亡。事发后,馆陶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确认韩某自杀与视频外泄有关,泄露视频责任人辅警王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后一直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此外,王某的直管警官、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杨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辅警越权执法 民警收费“私了”

在馆陶县法院2017年3月份的庭审录像中可以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除了拍摄视频的辅警王某,还有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正式民警杨某。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杨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按照公安部门的办案规定,辅警没有执法权,需要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辅助执法,而事发当天,辅警王某等人的上级杨某并未带领辅警巡逻,而是由四名辅警单独执法,对此馆陶县检察院称,辅警王某等四人,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越权进行了执法”,这一点,当庭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和采纳。

检方称,韩某遭到偷拍后,被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接受进一步询问。王某等几名辅警在正式民警杨某授意下,向视频中男性当事人收取8000元钱“私了”。事后,8000元被交到正式民警杨某手里,杨某将30%或40%“返还”给辅警,并由四名辅警平分。此后,辅警王某曾多次播放过该视频给朋友看,最终导致了视频外泄。2017年3月29日,馆陶县法院依据证据进行了宣判。

审判庭庭长详解量刑依据

馆陶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赵刚表示,本案涉案干警涉嫌滥用职权,查处不正当男女关系,泄露不雅视频,造成当事人一人死亡,满足立案的标准,但是尚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态度较好,所以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应该是在量刑幅度之内,不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

据了解,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就构成了立案标准。

而除了辅警王某以外,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的正式民警杨某的判罚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根据馆陶县法院的宣判结果,杨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此,赵刚说,杨某并非是查处行动的安排者,也并非不雅视频的拍摄者和传播者,在庭审中也不能证明他知晓有这个视频的存在,对此杨某应该负领导责任,属于犯罪行为轻微,因此免于刑事处罚。

馆陶县公安局赔偿受害人家属

除了法律的制裁以外,事发后,馆陶县公安局还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馆陶县纪委和公安局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涉事辅警王某被开除党籍,涉事巡特警大队长和杨某分别被处于行政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

(原题为《追踪 | 辅警拍摄不雅视频致人自杀身亡获刑8个月 量刑过轻?法院回应》)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