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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警方:“初中生舞刀脱鞘刺死同学案”两名造谣者被行拘
@平安常宁12月13日消息,网络造谣传谣者万某花和王某被常宁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两起在微信聊天群造谣传谣案件,违法行为人万某花和王某两人均被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2017年12月12日15时许,万某花(女,现年31岁,常宁人)在某同学联络群(群成员共有41人)内散布“‘泉峰中学杀人事件’、‘是三个杀一个’、‘是因为一个女的’、‘是俩个拉住的一个杀的’、‘杀人的,有一个是白沙的’”的虚假信息。2017年12月12日18时许,王某(女,现年49岁,常宁人)在某业主交流群(群成员共有472人)内散布“泉峰中学的解释是掩耳盗铃,真相是两个学生拖着死者,另一个学生直接捅了”的虚假信息。万某花和王某分别捏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严重歪曲了“12.12”泉峰中学一学生意外死亡的事件真相,该两则虚假信息发布后被不明真相的网友在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纷纷转发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万某花和王某两人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均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
一定要冷静、理性对待网络传言,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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