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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为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人“无痕”回归社会,近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依法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这是自今年5月3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沂源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不满十八周岁的张某、李某参与持械追逐、殴打他人等,犯寻衅滋事罪,经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
考虑到张某、李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案件承办人秉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依法向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同时向张某、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张某、李某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帮助其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
沂源县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功能,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帮助涉轻罪的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顺利回到生活正轨。
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供稿:赵小红
原标题:《沂源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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