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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发布:冻饿、经常性侮辱、威胁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此前会议中通过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做出了新的解释。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达20%,而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仅占5%。从每年的申请情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从已知的裁定书中可以看到,家暴的主要受害群体为女性,当然这其中不乏有老人、小孩甚至男性遭受到家暴,但仍以女性为主。
很多情况下,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时效性不足,导致法院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甚至无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跟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
1、人身安全令申请范围窄,代为申请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的有共同生活的人,这很好的保护了那些同居情侣、离婚不离家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共同生活的情侣来讲,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就难以实现。而且对于那些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虽然法律规定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请,但是出于胁迫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理念影响下,代为申请也难实现。
2、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困难,执行力度不够。由于受害人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家暴或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家暴,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签发。而人身保护令签发之后的执行,更多的是对于被申请人的警告以及训诫,无法持续的给申请人保护,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所以,最高院在规定中明确指出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法院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即将遭受家暴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此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最好是准备如下证据: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二)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三)记录家暴发生的影像资料等;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五)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等;
(六)相关知情人士的证言;
(七)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此次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主体范围、家暴的形式认定、证明标准以及惩罚力度等诸多方面,进一步的消除此类案件在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障碍,注重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此规定在2022年8月1号起正式实行,希望在实行之后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价值,保护更多受到家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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