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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对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悖情理,也违法理
“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近日,一些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时遭遇歧视,引发关注和热议。对于给新冠康复者贴上特定标签、加以区别对待的情况,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这为广大新冠康复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表明了坚决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鲜明态度。
对新冠康复者的歧视,既不应该,更不理性。新冠康复者之所以能参与生产生活,已经过严格科学标准认定,是安全无碍的。诸多研究已经表明,新冠康复者没有传染性和致病性,这意味着不必也不能针对他们提高就业门槛、设置从业限制。因此,把对新冠病毒的担心,变成了现实工作生活中对新冠康复者的拒绝,是一种过度反应。对抗病毒、防控疫情中的科学精神和理性认知,也应是对待新冠康复者的基本态度。
对新冠康复者的歧视,既有悖情理,更不合法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一条。人社部早就发布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强调以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该解除行为违法。这些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捍卫的是劳动者健康返岗、暖心就业的权益。在“以稳就业支撑经济加快恢复和平稳发展”的当下,一视同仁对待新冠康复者,不歧视、不设障,多帮助、多包容,显得尤为重要、更加难能可贵。
战胜恐惧、战胜病毒的有效方法,从来就不是对某一部分人说“不”。给新冠康复者贴上标签、区别对待,是用人单位无端提高防疫门槛、扩大防疫范围的“加码”行为。保护新冠康复者个人信息,加强科学宣传与普及,优化健康码查询信息,开通投诉与维权渠道,针对就业歧视提供法律援助……凡此种种,都是保护新冠康复者免受歧视的有效举措。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工复产全面铺开,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科学性精准性,切实保护好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凝聚起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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