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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sir侵权了吗?律师解读《谭谈交通》著作权之争

2022-07-15 10: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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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GuDuo骨朵编辑部 骨朵网络影视

文 │ 绯飞

自2018年停播以来,退隐多年的《谭谈交通》和谭乔警官仍是江湖不朽的传说,不论是否为成都本地人,只要经常网络冲浪,恐怕都知道“去二仙桥要走成华大道”。

这档首播于2005年的成都本土交通警示节目,因其主要出镜人谭警官言语风趣诙谐、路人反应自然质朴而走红于网络。网友喜欢该节目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之外展现出的民生百态,节目中的“腰马合一”“成华大道”“气球哥”等片段也随之成为网络热梗,占据B站二创素材库的主力地位。

2021年,应网友“想看高清版《谭谈交通》”的诉求,谭乔开始在B站个人账号上传自己手中从2005年开始保存的、最完整的、比较经典的将近2000多期节目视频,“高清重制版”节目的上线,让谭警官和《谭谈交通》这个IP再次火了一把。

然而,就在不久前的7月10日,谭乔在个人账号发布一则视频,表示自己上传的《谭谈交通》节目均已被B站下架,原因是B站收到名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成都游术)的侵权投诉,另外还有许多以《谭谈交通》为素材的热门二创作品也遭下架。谭乔表示,该公司或将收取千万级侵权赔偿金,而这部分金额或许将由以自己为代表的二创作者们承担。

该视频发布后引起网友关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随后发布一则声明,表示其作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授权成都游术进行依法维权,且维权对象为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而非谭乔视频中提到的“个人”。

对于成都电视台的这则声明,大部分网友及谭乔本人都表示不能接受,网友觉得节目以谭乔命名,且谭乔作为灵魂人物理应被算作是该节目的著作权方之一;而谭乔也在视频中表示,《谭谈交通》的版权归属问题尚存疑,且该节目具有公益性质,成都电视台与成都游术这种以公益节目牟利的行为并不合理。

这之后,随着成都游术的相关信息被扒出,网友发现该公司不仅有过多起针对视频平台的维权经历,还存在“0社保”“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本次维权前曾出现股权变更”等诸多经营问题,“成都游术是否在本案中具有维权资格”也成为一大讨论热点。

昨日,《谭谈交通》版权纠纷后的首案宣判,法院认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系案涉视听作品的作者,游术公司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谭谈交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和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回应了社会对于《谭谈交通》节目版权归属的争议。

《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为何归成都电视台所有?问题重重的成都游术又为何能继续维权?针对以上问题,骨朵对话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张奇,以专业角度解读这起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的代表性版权纠纷事件。

《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争议点在哪里?

本起事件中,各方对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各执一词,成都市电视台及获得授权的成都游术认为自己为该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维权,而谭乔及大部分网友则认为该节目的著作权人不应只有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一方,也应包括谭乔本人。

张奇表示,根据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20版著作权法),《谭谈交通》属于视听作品中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而根据2020年以前适用的201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10版著作权法),《谭谈交通》则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两版著作权法分别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2010版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2020版著作权法第17条同样规定: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首先要看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归制作者享有。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谭谈交通》的制片者自不必说,而根据谭乔视频中透露的信息来看,他在担任《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时并未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可以理解为二者之间并无约定。

《谭谈交通》著作权归属的争议点在于:如何界定谭乔本人在节目中的角色?是成都市电视台声明中所称的担任主持人职务的表演者(表演者不享有著作权)?还是创作者之一?

谭乔曾在采访中透露,他曾在多期节目中承担构思节目主题、准备台词等工作,后期剪辑阶段也会参与其中提出看法,因此他认为自己为《谭谈交通》的主要创作者之一。

张奇表示,如果在诉讼阶段,成都电视台能拿出节目组对该节目的具体策划或细节台本,则可以证明谭乔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过,如果最终节目的呈现结果与台本差距较大,则表示谭乔在台本之外进行了临场发挥,对于这部分独创性内容谭乔享有著作权。

根据已有信息来看,谭乔在《谭谈交通》中享有著作权,但不是针对作为“视听作品”的节目主体,而是为具有他个人独创性的“口述作品”部分。

“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中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里面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张奇认为,谭乔作为该节目的灵魂人物,与其他工作人员一样参与了部分创作,而这部分独创性内容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口述作品”,且享有该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成都电视台

为何享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

那么,是否所有参与创作的工作人员都享有该节目部分著作权?张奇表示,成都电视台摄制组的工作人员与谭乔不应一概而论,此处涉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概念区分。

“谭乔参与拍摄《谭谈交通》节目是以交警身份接受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派,其行为系公职人员完成交警支队的工作任务,因此在法律上认定其参与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如果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版权原则上归该员工个人所有。”

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并未和谭乔进行特殊约定,因此《谭谈交通》中由谭乔个人独创的口述作品部分著作权归谭乔个人所有。

成都市电视台摄制组的工作人员虽也参与了节目制作,但他们之间的协同创作行为,系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负责出资、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摄制组工作人员协同创作的视听作品就属于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作品。

根据规定,法人依法享有法人作品的著作权,本案法人即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另外,张奇强调,虽然谭乔与成都市电视台系合作关系,但视听作品作为合作作品中的“特殊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对其制定了针对性的规定,前文提到的“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即为针对特殊合作作品的规定。

“所以,虽然视听作品总体上属于合作作品范畴,但根据著作权法对特殊合作作品的规定,《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制片方成都广播电视台所有,谭乔则享有其中‘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张奇表示,谭乔虽然享有《谭谈交通》中的口述作品著作权,但其在个人账号上传完整节目内容的行为仍构成了对成都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倘若他仅上传由自己发挥的独创性片段则不构成侵权,应视为“单独行使著作权”。不过,谭乔作为享有部分著作权的版权方之一,有权向侵权方行使维权行为。

“虽然谭乔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但其传播初衷是出于宣传普法。《著作权法》第一条表明,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如果真的将谭乔作为维权对象,成都游术的行为是与《著作权法》第一条有所冲突的。”

成都游术的“资格审查”

昨日,谭乔在微博揭露《谭谈交通》面临“套娃式维权”,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所有著作财产权授予成都游术后,后者又将维权事宜委托于成都妹子文化传媒公司,而后该公司又再次将相关权利授权给北京析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此后,谭乔又发“探店”视频,发现成都游术和成都妹子文化两家公司都存在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问题,并引起了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的注意,由此,维权方是否具有维权资格成为另一大关注重点。

“不论是经营地址,还是该公司的社保及股权变更问题,都是行政执法层面的问题,如果经市场监管局查证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情况,那么该企业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张奇强调,“即使成都游术处于异常经营状态,但对本案来说,它取得了营业执照就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主体,不影响它进行维权行为。”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因此《谭谈交通》一定程度上属于国有资产,张奇认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对成都游术的授权行为,可以理解为是对国有资产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

“《谭谈交通》于2018年停播,之后电视台无法使用这档节目为其创造商业价值,而通过维权获得赔判也是创造收益的一种方式,可能成都电视台不想在裁判文书网上留下太多诉讼记录,因此授权给第三方代行。法律上并未禁止这种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趋利是市场主体的共性,而成都游术以代理维权盈利也是市场行为的一种。

那么,今后创作者们是否失去了《谭谈交通》这个巨大的创作灵感池?张奇表示并非一点也不能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我们日常可能会用到的一般就是第二项,即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只要在不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前提下,少量引用节目画面、片段,或由其衍生出的网络热梗进行二创并不构成侵权。”

原标题:《谭sir侵权了吗?律师解读《谭谈交通》著作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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