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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蝇头小利,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蕉城一男子因此获刑......
生活中
经常能见到刻章、办证等小广告
只要注册几家公司
将公司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
就能卖钱获利……
但这些小广告的背后
往往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为获取更多的佣金报酬
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了
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
......
基本案情
01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牟利,向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宁德市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五金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后,以上述二家企业的名义分别到中国银行宁德分行东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东侨支行开通对公账户。随后,郑某某将上述二家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阿三”(另案处理)。
判决结果
02
蕉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20.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蕉法君提醒,买卖对公账户犯罪就是常见的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出的上游非法活动。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开设对公账户并进行贩卖的个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等犯罪活动,但实际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国家机关证件、个人银行账户和身份证等信息不能随便买卖,个人注册资料也不能随意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受到法律处罚。广大人民群众应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反成诈骗分子“帮凶”。
原标题:《为获取蝇头小利,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蕉城一男子因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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