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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家法院供暖纠纷案例:98%案件主体为供暖费追缴
北京的这个冬天来得比往年更早一些,大风寒潮一次次刷新着温度的新低。冬季采暖直接关系着居民的切身生活,可现实中,因供暖引发的纠纷却是屡见不鲜,无论是供暖单位还是采暖居民都深受困扰。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给老百姓送温暖的“暖心事”,屡屡变成对簿公堂的“寒心事”?记者从北京多家法院调查了解到,当前,供暖服务已经逐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存在供暖现状比较复杂、供暖需求日益多元及供暖服务市场化不足等新特点,在此过程中,追缴供暖费成为法院审理的供暖纠纷案件主体,约占此类纠纷的98%以上。而引发纠纷的原因,既有因供暖温度不达标等供暖服务原因,也存在着部分用户福利采暖观念未转变等深层次原因。
福利供暖已变谁用热谁交费
钱某是某单位的退休职工,由于连续拖欠了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对于自己成为被告,钱某觉得非常冤,因为在钱某的观念里,供暖费就应该由单位交,供暖公司不应该找自己要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专门到钱某所在的单位进行调查,发现单位早已向职工发出通知,告知员工2011年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供暖费由职工个人交纳,单位不再负担,由单位向职工给予适当补贴。而且,钱某也领取了单位发放的补贴。
掌握情况后,法官向钱某详细解释了供暖政策的变化,钱某恍然大悟,当即表示愿意交纳拖欠的供暖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据西城法院立案速裁庭副庭长刘喆介绍,类似钱某这样的用户,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之所以引发这类纠纷,重要原因在于这些用户根深蒂固地认为,供暖费用就应该由单位来交,归根结底是福利采暖的心理难以改变”。
据了解,很多城市此前的供暖政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房屋一般是单位或机关分配的住房,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供暖费用主要由单位承担。近年来,各地供暖政策逐步改革,例如北京市于2010年开始施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改变了以往由单位交费、用户采暖的供暖体系,转为“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从那之后,用户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就成了主要缴费方式,只不过,有些单位事后还会给职工供暖补贴或者实际报销供暖费。但这也造成了实践中,不同单位职工供暖缴费的主体并不统一。
刘喆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后,供暖费由用户个人承担,很多用户对此不甚理解。在法院接触的此类型案件中,供暖诉讼多集中在老旧小区,这些住房在“房改”之前多为公有住房,很多住户都是已经离退休的老职工。因为对新政策不了解,再加上陈旧的硬件环境、供暖设备容易出现问题,所以住户与供暖单位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不仅如此,自2010年办法实施后,供暖服务主体也发生了变化,由最初的单位房管处或后勤部,逐渐转变为专业化的供暖服务单位。但这些新单位很多入户调查没有做到位,对住户情况不清晰,没有与住户及时签订新的供暖合同,也为此后引发供暖矛盾纠纷埋下伏笔。
享受供暖服务供暖合同就算成立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对于供暖合同纠纷的调研中,记者注意到,该院提出供暖类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当事人的证据意识薄弱,在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约有50%的供暖单位无法提供书面供暖合同。在北京西城区和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同类调研中,也都不约而同地提到,“未签供热合同”是引发供热纠纷的重要原因。
在顺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伊某连续3年没有交过供暖费,物业公司反复上门催要不成,将伊某告上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伊某称,自己不交供暖费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主体不适格:“我当初是和房地产公司签的供暖合同,根本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过,物业公司拿着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权起诉索要供暖费。”
法院调查发现,伊某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签订过供热系统投资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供暖服务,但物业公司确实没有和业主再单独签订供暖协议。法院认为,虽然业主伊某没有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物业公司为伊某提供了供暖服务,伊某也享受了这一服务,两者就建立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判令伊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供热费。
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供暖单位有的是从原开发商处转让取得小区的供暖经营权,还有些小区原是某单位的公房,供暖单位与该单位签订了整体的供暖合同,但供暖政策改革后没有再与个人重新签订正式的供暖合同,很多用户便以此为由拒绝缴费。
对此,顺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杨娇说,供暖合同关系中,并非只有签订纸质合同才成立合同关系,而是只要供热一方提供了供暖服务,业主也接受了该供暖服务,两者之间就成立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
刘喆也表示:“供暖政策发生变化,采暖用户应当及时了解。目前,供暖费的收取主要是遵守合同约定。如果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了供暖合同,由合同中约定的交费人来支付供暖费;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由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来支付供暖费。此外,用户如果与所在单位有协商的,也可以按照协商结果来确定谁来交费。”
收费对象是业主不是房屋
因主体不明引发的供暖纠纷中,除了合同本身的欠缺外,房屋产权变更也经常是导火索之一。
张女士从叶女士手中购得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张女士拿着房本去交供暖费,可供热部门却拒绝收取,理由是该房屋存在历史欠费,如果不补足欠款就不能继续交费。“交费无门”的张女士,无奈将供暖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供暖公司收取房屋过户后自己应交纳的供暖费用。
庭审中,供暖公司说,张女士购买的这套二手房已经拖欠很多年供暖费,供暖公司不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的具体情况,所以应该由张女士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双方对所欠供暖费由谁交纳的相关约定。
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供暖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其按照张女士取得房本的时间为节点,收取相应时间段的供暖费,并按约定的时间供暖。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法官解释说,供暖部门收取供暖费的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房屋。房屋产权虽然发生了变更,新业主携带房本前往供热部门交费,供热部门就应该收取新房主的供暖费。至于历史欠费问题,供热部门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进行追索。此外,法官还提示,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应该与原房主对各项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是否结清进行确认,对于没有结清的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负担,并及时交割各项手续,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除了产权变更,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非常容易引发供暖纠纷,就是房屋空置。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人都认为,如果是无人居住的房屋,业主是不需要交纳供热费用的。可事实上,闲置房屋是否需要交纳供暖费,要取决于房屋是否可以分户独立采暖。由于现有的供暖设备与服务相对滞后,很多供暖单位都实现不了对每个用户单独供暖或停暖,因此即使用户提出停暖,只要客观不具备停暖的条件,供暖单位也无法办理,用户也就不能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交供暖费。即使供暖单位具备停暖条件,用户也需要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完成停暖手续,而且还需要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基础供热费。
温度不达标得有证据
如果说业主最常提出的拒绝缴费理由,那一定是供暖温度不达标。据统计,在西城法院近5年受理的供暖合同纠纷中,因认为温度不达标而欠费的案件占到35%。
室内温度是评价供热质量的主要标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刘喆介绍,温度是否达标一般有两种判定方法:一是由供热单位测温;二是由第三方测温机构根据《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对室温进行检测。“实践中,由于供热单位起诉业主追索供暖费的时间多在非涉诉供暖季,因此很难还原涉诉供暖期间的实际温度。例如,供暖公司在2016年6月起诉业主索要2015年冬季供暖费,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第三方测温机构都无法通过实地勘察来还原2015年冬季时的室内温度。”
这也就带来了一个审理难题,即举证困难。北京二中院指出,实际案件中,多数采暖个人都无法就自己提出的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抗辩意见进行举证。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为了得到支持,如果用户感觉到温度不达标,可以当即向供暖单位报修,要求供暖单位进行测温并保存测温结果作为证据,或者选择第三方测温机构出具测温报告进行事实证明。必要时,也可以找来居委会或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刘喆说。
对于如何避免纠纷发生。法官提示,应合理认识供暖合同关系,对于用户来说,供暖单位的服务保障了家庭的采暖需求;对于供暖单位来说,用户交纳供暖费使企业经营有了资金来源,二者应该是一个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作为业主,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动订立书面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取证意识,遇到温度不达标等问题,积极运用第三方测温制度化解争议。此外,业主还要加强对供暖政策的学习了解,明确供暖交费主体。另一方面对于供热单位,也要不断规范服务,向业主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将有关服务信息以业主便于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
(原文题为《冬季 温暖服务背后为何总有寒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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