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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一醉驾案近四年未决:案发时有无法定鉴定机构成重审焦点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2022-07-13 20:1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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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回重审一年多后,7月5日至6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刘盘庚危险驾驶一案。

这一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发生于近四年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8年8月7日晚,刘盘庚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血液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154mg/100ml,但刘盘庚认为,公安机关委托检测的机构——舞阳县疾控中心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源汇区法院一审曾三次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舞阳县疾控中心具备检验检测资质,是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程序合法的检验鉴定意见。2021年2月2日,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盘庚上诉后,漯河中院于2021年3月18日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源汇区法院重审。

刘盘庚7月12日告诉澎湃新闻,公诉机关在重审庭审中没有再提舞阳县疾控中心是鉴定机构的观点,而是提出,之前由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并未明确列入法医毒物鉴定,属于“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这种情况下委托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刘盘庚一方则辩称,公诉人称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该观点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庭审情况,刘盘庚于7月11日向法院提交了6份司法鉴定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和检测人员出庭申请。

检测机构一度受质疑,原一审曾认定合法

刘盘庚称,2018年8月7日晚,他和几个朋友喝了几杯啤酒,在驾车回家的路上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他吹气后被带到医院抽血,血样第二天被送到舞阳县疾控中心。该中心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刘盘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刘盘庚次日被刑拘,两天后漯河警方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该案中,刘盘庚对舞阳县疾控中心的资质提出质疑,他认为,该中心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质,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且有河南其他地方的检察机关不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以此作出了多份不起诉决定书。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平顶山市郏县检察院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作出的10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该院对这10起醉驾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包括,舞阳县疾控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涉案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2020年8月17日,舞阳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已不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去年就不做了,具体啥时候记不清了”。

2021年2月2日,源汇区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该判决书显示,源汇区法院认为,该案中,公安机关提取刘盘庚血样后送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舞阳县疾控中心作为检验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视为“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意见,属于程序合法的检验鉴定意见。

刘盘庚上诉后,漯河市中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源汇区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焦点:案发时是否属于“无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

7月5日至6日,源汇区法院开庭重审了刘盘庚危险驾驶一案。

刘盘庚称,舞阳县疾控中心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承认除了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没有取得其他资质。法庭上,公诉人没有再提出舞阳县疾控中心是鉴定机构。

他称,公诉人认为,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关于“法医毒物鉴定”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从而确定了酒精乙醇检测正式纳入了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确定的法医毒物鉴定门类,也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由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并未明确列入法医毒物鉴定,属于“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2012)第八十七条规定,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在无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下,舞阳县疾控中心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酒驾案的定罪量刑依据。

刘盘庚的辩护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认为,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来,作为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地方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主管机关的司法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就把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作为司法鉴定的范围,全国各地都有开展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存在公诉人所称的“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事实。并且,新的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诉人引用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律错误。

任东杰还认为,漯河市阴阳赵公安分局把血样送到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舞阳县疾控中心,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规定,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河南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中要求的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明确规定。因此,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刘盘庚称,公诉机关建议,如果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如果不认罪认罚,建议拘役3-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他当庭表示,不认罪认罚。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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