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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理财险,婚后的分红和增值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问题一直都是婚姻纠纷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婚前购买的财产的增值部分。这时问题来了:婚前购买的理财险,婚后的分红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如何界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呢?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鸡生蛋,树结果这类由原物的自然性或者变化规律所取得的收益就是天然孳息;而法定孳息是指原物在特定法律关系下,通过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收益,比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炒股所得的股息等等。
自然增值则是指由于市场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所导致的变化,与行为人无关。比如房产、古董、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市场原因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便称之为自然增值。
像是婚前购买的理财险,在婚前已经完成缴费的,从保费来源和时间来看,应当是个人财产。对于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如果对于这部分财产投入了时间和精力,那么产生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没有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管理,那么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总的来说,在判断增值部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不同的财产形态以及不同的民事行为,对具体的案件做出具体的分析。
1、财产的法律状态。完全属于一方的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古董、黄金等,对于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具体的认定,而不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像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这部分财产在性质上已经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增值产生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产生的增值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如何区分孳息和自认增值,前文已经描述过,就不再过多赘述;
3、其他特殊情况。比如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双方都为家庭经营做出了贡献,但是后者没有得到实质的利益,因此,在婚后公司利润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状态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投资行为都包含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才会出现认定归属的情况。所以,在婚姻当中一定要规划好个人财产,不要等到出问题了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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