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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车主“车未让人”被罚款扣分,不服处罚起诉交警
收到一份因“车未让人”的处罚后,陕西西安车主姚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自己在经过人行横道时已明显减速,站在路边的人并非在人行道上,处罚没有依据,被告交警碑林大队则认为,行人只要处于迈步、等待等一系列步骤中,均认定“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两秒抓拍三张照片,车主被罚款扣分
今年8月,姚先生收到了一条交警碑林大队通过微信推送的处罚信息,内容为8月29日下午4时41分51秒在长安路草场坡西口路南实施了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对他给予罚款100元并扣3分的行政处罚。
姚先生说,收到信息后,他仔细查看了交警部门抓拍的三张照片,显示的时间为8月29日下午4时41分51秒至52秒,当时他的车正在通过斑马线,两名行人打着伞站在距离车辆两三米远的地方,紧挨斑马线,但并未在斑马线上。他认为自己没有交警部门所称的交通违法行为,于是将交警碑林大队起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判令交警碑林大队退还收取的100元罚款、恢复扣除的3分并承担诉讼费用。
车主:通过时已减速,人行横道上没有行人
12月8日,该案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项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避让。姚先生及代理人认为,原告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首先,他行经该人行横道时,已明显减速。三张照片拍摄了两秒钟时间,从行驶不到一个车身的距离推算,当时的时速为7.2公里,该路段的限速为70km/h,已经明显按法律规定减速慢行。
其次,原告经过这段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上并无行人通过,“只有两人打伞站在路边等车,并非人行横道上……人行横道上无行人时,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停车避让。”姚先生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将人行横道的范围扩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人行横道。”即使如交警部门所说的“有两名青年男子在人行横道上等待通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其驾驶机动车应当停车避让的法定情形为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非等待通过。
姚先生认为,交警碑林大队的举证不能证明他通过该人行横道时未依法减速或者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避让。此外,他还提出该行政处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内容中的扣3分超出了法定处罚类型的意见。
交警碑林大队:迈步、停步观察、等待等均应认定“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被告交警碑林大队认为,《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原告车辆途经草场坡西口时,有两名青年男子在人行横道上等待通过,其未按规定停车进行避让,而是在短时间内直接通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在答辩意见中,交警碑林大队称: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动作不是行人在自行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是个过程性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受素质、习惯、从众等各种因素影响,每个人“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会有细节上的差异,但“通过人行横道”的主要步骤或动作基本一致,无非“迈步、左顾、右盼、停步观察或者等待、疾步或者小跑等”,只要处于这些动作或步骤当中,均应认定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因为这些动作或者步骤为“通过人行横道”所必需且处于通行过程中。因此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得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围绕着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焦点问题,原被告进行了答辩,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标题:交警:未按规定停车避让,车主:行人未在斑马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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