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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检察】沉醉缅甸“淘金热” 偷越国境不成反获刑

2022-07-12 17: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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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赚钱机会少

缅甸工作随手捞

偷越边境如反掌

最终难逃过法网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初,赋闲在家的刘某接到发小的电话,称缅甸有工作机会,工资高、事情少、接打电话,忙不了。刘某听着很心动,组织好友翻国境。

2021年3月份,刘某与冯某某、王某某和其余五人乘坐飞机至云南,为逃避侦查,几人白日睡觉,夜晚乘车,绕着云南几个乡镇来回奔波。期间,有三人因蛇头需要收缴手机、行事诡异,中途放弃偷渡。而刘某与冯某某、王某某为了“淘金梦”仍决定前行,最终抵达了中缅边境,却在翻越国境线过程中被边境民警发现,鸣枪示警,不得以放弃。

2021年8月份,刘某、冯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建瓯市公安局投案。

案件处理情况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冯某某、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前往缅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市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最终,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冯某某、王某某犯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梦”终究会醒

切勿因为一时利益

悔恨终身~

原标题:《【建瓯检察】沉醉缅甸“淘金热” 偷越国境不成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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