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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90后女子哄骗儿女一起服用除草剂,涉故意杀人罪被公诉
据中国检察网7月11日消息,河北省滦平县一“90后”女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此前,她为吓唬找“外遇”的丈夫,自己服用除草剂后,哄骗2岁女儿及7岁儿子也喝下除草剂,三人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脱离危险。
河北省滦平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吴某某,女,1993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陕西省洛南县。
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6月1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1年6月24日经滦平县检察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此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滦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因怀疑丈夫肖某甲出去要找“外遇”而阻止其外出,于是与其丈夫发生争吵,肖某甲走后,吴某某也离家出走,后被家人找回。次日凌晨2时许,吴某某在家中联系肖某甲未果,遂产生喝农药吓唬肖某甲的想法。随后,吴某某将家中一瓶除草剂倒入一金属盆中,自己服用少量除草剂,并哄骗女儿肖某乙(2016年出生)喝下少量除草剂,儿子肖某丙(2011年出生)也喝下了少量除草剂。被家人发现后,三人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脱离危险。经鉴定,吴某某、肖某乙、肖某丙服用的除草剂中检测出“百草枯”成分。
此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滦平县检察院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公民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罪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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