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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女大学生案三个死刑判决,“恋爱纠纷”不是免死牌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死缓!
三个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是相当罕见的,并且法院认定三人均系主犯。要看到,三个凶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杀人行动经过长期周密安排,且其主观动机极其龌龊卑鄙,虽然其中涉及“恋爱纠纷”,但这不是免死的理由。
法院以“3个死刑”捍卫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朴素的死刑报应观,以极刑告慰死者、安抚家属,震慑潜在犯罪。正像王万琼律师所分析的:这起“一立执、两死缓”,反映了命案中趋严的司法理念。
大学都没有顺利毕业的无业者洪峤,喜欢摆弄军械,却对外声称是“国安人员”,一直招摇撞骗,骗取了张晨光、曹泽青的无条件服从,组建所谓“第一特殊作战分队”。而洪峤对两名手下的“考核”居然是杀人——杀害自己的女友李某月。
之后,三人处心积虑地5次准备实施谋杀,包括:打算骗李某月到泰国游泳,用网将其缠住,造成溺水死亡假象。最后,三人策划并准备了摄像机、头盔、迷彩作训服、伪装网,甚至还专门盗窃了单目夜视仪,并反复演练作案方法,终于将女被害人骗到云南勐海作案地点,徒手扭断其颈椎,将其残忍杀害,并且埋尸。
七月骄阳之下,回放三名凶手处心积虑地杀害女大学生过程,仍让人打个冷颤。洪峤有着严重的反社会人格,甚至和女友交往仅仅一个月,就开始和“小弟”盘算怎么做到杀人无痕。懵懂的女大学生李某月,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一次次成为“恋人”演练谋杀的对象。
最终法院认定,洪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适用死刑;另两名被告人均系主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本案当中,法院认定了“恋爱纠纷”因素,但是没有因此机械地做出从轻判决,而是以死刑捍卫刑法应有的报应原则:三名凶手穷凶极恶,罪有应得。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之前,相关司法政策中也曾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这是充分考虑到,相对于陌生人犯罪,因为婚恋、家庭纠纷等矛盾所引发的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本着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原则,予以酌情从宽处理,体现的是司法的精准。但是,一段时间以来,这一“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却被滥用、误读,甚至发展成个别行凶者以为“只要涉婚恋纠纷,就不会死刑”,从而有恃无恐,铤而走险,公然以身试法,特别是将魔手伸向和自己有过婚姻史、恋爱史的女性,公然的血腥暴力案例一再发生。
比如,2020年,四川南充女子顾翠芳被前男友屈江56刀砍杀,凶手一再强调本案是“婚恋纠纷”,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凶手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乃至砍人行为,“远远超出正常恋爱范畴”,判处凶手死刑。
“少杀、慎杀”是原则,但是,保留死刑就必须发挥其震慑犯罪的积极作用,因恋爱、婚姻、家庭等纠纷引发案件,能否酌定从轻,应该结合具体情形做出,绝对不能让“恋爱纠纷”成为免死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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