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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解读及建言
十九大对城乡关系问题和“三农”问题形成了新的认识,作出了新的表述。如:不再提“新农村建设”,而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虽然继续要求“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但也提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不再提“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而强调“城乡融合发展”。一系列新的概念体现了新判断、新决策。
十九大报告是在阐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任务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这个决胜期是指“从现在到2020年”。但是,决胜期内要坚持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都将延续到从十九大到二十大这个“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延续到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整个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体现了推进中国特色乡村现代化的雄心壮志。
乡村振兴战略何以为“战略”
在十九大报告中,除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实施的上述七大战略,还提出了其他不少“战略”,如就业优先战略、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人口发展战略等,但包括乡村振兴战略在内的七大战略显然具有突出地位。
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在于:
首先,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举措。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基于十九大对当下我国所处时代状况的判断,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乡村发展不充分、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当下社会主要矛盾的突出表现。十九大报告在列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时就明确讲到“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所列举的其他问题在乡村中往往也更为突出,如: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等等。按照十九大“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包括精准脱贫在内的攻坚战等要求,这些都是要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来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问题。
其次,有助于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向乡村区域深度延伸。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个总要求,与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这“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相互衔接的:产业兴旺、生活富裕对应的是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宜居对应的是生态文明建设;乡风文明对应的是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治理有效对应的是政治建设。
这五方面建设虽然也一直在乡村区域展开进行,但总体上还是薄弱环节。如生态文明建设,现阶段主要针对的是工业化进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目的是规范和改善工业生产方式,使之能够与生态环境和谐友好。但从长远和全局看,我国生态资源更多分布在城市以外的乡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许多重大举措、重大项目等等,主要将在乡村区域实施。在作为未来中国目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前边有五个定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乡村振兴战略必将承担越来越重大的责任。因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迫切需要以乡村振兴等战略举措来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
第三,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化空间布局从城市向乡村延伸。在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七战略中,唯独“乡村振兴战略”是就现代化建设的空间布局而言的。这是因为,迄今为止的中国现代化建设,核心的任务是工业化,主要是在城市中开展的。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标志着我国将制定实施乡村振兴专项战略规划,在乡村开辟现代化建设的新战场,乡村将成为现代化建设新的重点区域。“战略”一词,界定和凸显了“乡村振兴”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中共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设(成)小康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工业化基本实现”。在当下工业化历史任务即将完成的时候,转而加快乡村现代化建设,是历史的必然。
城乡融合发展将开启城乡关系新时代
城乡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乡村将与城市平起平坐。
选择使用“振兴”一词意义非凡。“振兴”乡村和“振兴中华”的意思是一致的,突出了乡村振兴在民族复兴中的地位。只有乡村“振兴”起来,自强、自立起来,才能形成与城市平起平坐的地位,就像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样。
“乡村”一词也很有意义,它体现了调整现有城乡关系的指向。乡村不是城市的附属物,与城市相对应的是乡村而不是农村,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仅仅是城市与农业的关系。乡村不仅是农业发展的区域,它是人类重要的生存空间,与城市同样重要。未来的城乡关系是城乡融合发展,乡村必将具有并且保持和城市不同的独特价值。提出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表明乡村的振兴取决于乡村自身,乡村人必须真正成为乡村发展的主体,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坚力量。
其次,完成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的历史任务。
城乡二元体制是我国现代化起步阶段规范城乡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主要特点,一是将现代化建设的资源集中在城市。由于中国现代化起步晚、底子薄、资源少,中国只能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城市,用于发展工业化。二是以农业积累投入工业和城市建设,以农村农民服务工业和城市建设,由此形成了主要是资源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格局。比如国家以考试制度和户籍制度,将农村人口中素质较高的新增劳动力选拔出来,安排在城市工业领域;以人事制度和户籍制度,将领导人才、管理人才和各方面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才集中在城市;以劳动力市场制度,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吸引到城市,成为“农民工”,等等。
尽管城市对农业、农村、农民也起到了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总体上“三农”也都受益于城市化和工业化,但乡村发展普遍滞后。早有相关文件提出要解决城乡二元体制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任务并不容易完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最终破除城乡二元体制,让城乡不再分隔,而使城乡融合发展、良性互动。
第三,加强“三农”工作的立足点将回到乡村和“三农”自身。
由于长期以来城乡制度安排、政策设计基本上是服务于工业化、城市化,以致国家的农村政策叫做“惠农政策”,用于乡村的资金叫做“支农资金”,明显体现了国家政策立足点的偏颇。事实上,城乡二元体制也是统筹城乡发展,但它只是为城市而统筹。很长时间里也一直在“建设新农村”,但基本出发点是服务城市和工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后,将不再是要以加强“三农”工作来解决城市问题、工业问题,而是要解决“三农”问题自身。
无疑,乡村振兴也并不仅仅是为了乡村自身的振兴,而是为了城乡发展的相对平衡。十九大明确要求“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这显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不是要在城市单兵独进之后再让乡村单兵独进,而是要二者协同推进、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因此,城市也必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进程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意味着各方面资源将回流农村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首先意味着,资源将不再主要从农村流向城市。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国家将推动城市和工业反哺、回馈“三农”,根本改变城乡二元体制下资源几乎是单向流向城市的状况,形成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如果说现阶段资源从城市流向农村还是涓涓细流,那么不远的将来,则有望形成滚滚洪流。
当然,国家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体专项规划的时候,应当根据和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引导各方面资源有序流向农村,形成城乡发展的优势互补、互利双赢、有机融合。并且,乡村振兴战略是七大战略之一,并不是孤立的,这些战略应当也必将相互交融、相互促进,形成整体合力,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更多支持。
其次,“农民工”现象将最终消除。
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成为雇佣劳动者,却因为户籍在农村而不能改变农民身份,虽然他们为城市工商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却不能落户在城市;虽然由于其工资性收入高于农村务农收入而改善了家庭生活,却因为离开家乡、与家人分离,造成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三留守”问题。这些在我国已经存在三十多年的社会问题,终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而得以终结。
这是因为,原来农民工进入城市是因为城市工商业发展为他们提供了就业机会,这种就业机会是农村中所没有的,而现在资源回流农村,将给农村中农业转移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令他们可以不再到城市工作也能够取得较高收入;原来农民工进入城市、想要落户城市,是因为优质教育、医疗等等资源集中的城市,他们只有到了城市才能分享到这些现代化建设成果,现在资源回流农村,在农村中也有与城市相对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他们也不必非要到城市落户。
所以对农民工来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重要的意义可能在于,让他们可以在进城还是留村之间主动做出抉择,而不必继续作为农民工在城乡之间长期来回奔波,“三留守”问题也可以随之消失。农村人口的基本稳定而不再大规模流动,必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创造前提和有利条件。
第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将成为资源流向乡村区域的重要载体。
十九大报告没有提“新型城镇化”,但“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部署,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至关重要。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必将让夹杂在城镇之间的乡村受益,这些城镇与城镇之间的乡村也必将“协调发展”,从而在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中,形成资源向乡村的流动,特别是城市人才资源向乡村的流动。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另一方面也应当制定实施城市居民进入乡村、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城市人口有序落户农村的政策措施,乃至上升为法律,从而也“加快城市转移人口农民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条件下,形成城乡之间人才、人力资源双向流动,是历史的必然。
第四,国有企业应当为乡村振兴做出贡献。
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特别是老国有企业,是利用农业积累和工农产品剪刀差投入建设,靠农村市场支撑发展起来的,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候,它们理所当然应当拿出资金和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对口帮扶的经验,可以安排大多数国有企业与主要是欠发达乡村特别是中西部的乡村建立帮扶关系,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意味着农村中农业和非农产业都将加快发展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义首先在于,乡村区域的贫困现象将最终消除。
完成脱贫攻坚的历史任务,应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起点和前提。十九大进一步要求“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展示了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坚定的决心。即使还有深度贫困的人口仍然处于贫困的边缘,他们也必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进程中最终走进共同富裕的行列。
其次,农村非农就业人口将大大增加。“农村”的本意是从事农业的农民集中居住的地方。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随着农业不再是乡村区域唯一产业,这一定义将迅速改变,这或许是十九大将农村区域发展战略命名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照“产业兴旺”的要求,按照“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农业现代化,还要农村现代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国家将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现代化。
但要实现农村现代化,不可能只发展农业,还将发展其他产业并且达到现代化的水平。十九大报告也已经明确提出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这就必然要求大量农业专业人才和非农专业人才进入农村。仅凭现有农村中被城乡二元体制抽选剩下的人口,不仅难以承担农业现代化建设任务,更不可能承担农村现代化建设任务。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国家将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引导农村以外各方面人才参与农村现代化建设。
第三,污染项目将被清理出农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意味着一些已经造成农村污染的项目将被清理出农村,同时必须坚决禁止任何可能带来污染的各种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进入农业和农村。这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也是国家战略任务。在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必须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划出明确红线。农业发展中的污染问题,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将加快获得解决。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完全不相容的。(面源污染是相较于企业排污造成的点源污染而言。农业面源污染,指农田中的泥沙、营养盐、农药及其他污染物,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壤中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进入水体而形成的污染。——编注)
建立健全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更多需要改革的制度是在顶层设计方面。
比如,把优质教育资源、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布局在城市的制度安排,等等,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顶层设计,在许多人看来早已经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必须转变观念,一切不利于乡村振兴的,对农民来说不公平、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政策措施都应该逐步清除。同时,十九大要求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等,都将在新的农村改革中形成制度保障。十九大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这样的改革要求,将在深层次上推进地方和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激发地方和基层创新发展的自主性和创造力,从而加快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
尽快修订原有涉农法律,制定新的涉农法律。十九大宣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累计将达到75年,这需要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及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等加以法制化。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确定以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已经将农村承包地所有者集体组织成员固定下来,从而为实行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奠定了基础。循着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思路,国家也应当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可分为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居住权。国家应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制化,并且明确规定自新的法律生效时起不再给农村新增人口提供宅基地,从而将农村宅基地使用者集体组织成员固定和封闭起来。同时,明确房屋居住权可以流转、转让,乡村新增人口和外来人口可以以购买或租用的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权。这样才能为城市人才进入农村打开通道。
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法》,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应当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为特定农村居民集体共有:农村承包地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人集体组织成员共有;土地承包期间所取得的承包地经营收益归承包人所有,但承包人应当向发包方缴纳租金。应当明确:农村宅基地为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现有行政村村民小组的农户共有,宅基地使用人应向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缴纳使用金(应当与城市居民住宅使用国有土地一样,期限为70年);宅基地上房屋居住权可以出租或转让,收益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现有行政村村民小组成员共有,取得的收益归现有行政村村民小组成员共有,等等。
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融合起来
两个“优先”融合起来就是振兴乡村教育。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三个“优先”: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实行就业优先战略。三个“优先”都与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最紧迫的应当是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结合起来。相较于工业,农业和农村其他产业之所以落后,最突出的原因是农村劳动力素质整体较低;相较于城市,农村落后的要害是教育发展滞后。优先发展农业农村,最重要的就是要改革导致人才资源单向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制度,改革将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城市的制度。
国家应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城市高等教育资源、优质中小学教育资源向乡村区域流动。现阶段我国优质教育资源主要布局在城市,而农村区域不仅没有高等教育资源,优质中小学教育资源也严重匮乏。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它们的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则比较均衡,相当数量的名牌大学都建在小城市、小城镇,乡村人口可以方便分享到这些资源,这是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宝贵经验。现阶段可以以在一部分地级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建设一批我国现有名牌大学分校区、名牌中小学分校区的方式,逐步从城市向乡村区域输送和转移集中在少数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和高等教育资源,从而实现乡村教育事业跨越发展。
同时,可以按照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引进国外名校合作办学。这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最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和农业农村未来发展的战略布局,将一些城市“名牌中学”的分校区直接安排到乡镇,将一些城市“名牌小学”的分校区直接安排到中心村去。在许多边远地区特别是山区,可以把已经撤并的部分小学校恢复起来。应当把教育资源送到农民中去,而不是让农民子女集中到城镇。应当让人口比较集中的中心村及一部分行政村乃至自然村,通过优质小学教育资源的重新布局恢复生机活力。国家教育部门应制定实施为农村中小学引进国外师资的专项计划,比如可以推动条件适合的农村中小学从欧美国家引进外语教师。
为了支持帮助新疆、西藏、内蒙古、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国家可在东部一部分发达省份汉族学生占多数的中小学开设维吾尔语、藏语、蒙语等少数民族语言选修课程,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可以从上述相关地区引进语言教师,这也是为这些少数民族教师提供到发达地区学习的机会。这应当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让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意味着加快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十九大有关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带来了机遇。
在乡村治理上,十九大强调“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样,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排在了乡村治理体系的首位。这和十九大报告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人民群众要求什么的分析是一致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这里“民主”也排在首位。并且十九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里在治理方面强调的是“治理有效”,体现了十九大报告的务实精神。无论如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必将极大地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乡村振兴将促使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农民和作为村民自治场所的农村得以稳定。
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着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大量村民进城务工,乡村中常住人口大幅度减少,使村民自治的主体严重缺位。在国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条件下,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将取得应有的城市公共生活参与权,以替代他们在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各种权利;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条件下,留在农村的村民将逐步稳定下来,稳定地、常态化地开展村民自治。二是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大量进城落户,使许多地方的村庄变成“空心村”,需要尽快调整合并、重建乡村。乡村振兴战略将促进现有行政村、自然村的布局调整,让现有行政村、自然村中留在农村的人口集中起来居住,规划建设许多中心村,让这些中心村在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区域的同时,也成为扎实推进村民自治的基地。三是由于农村居民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口比例很低,村民的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村民自治水平质量难以提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较多城市人才进入乡村的条件下,让农村外来人口参与村民自治,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也是保障农村外来人口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这些都将是加快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难得机遇。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应当为每一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律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曾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时,为每一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律师,也作为法律顾问,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建设美丽中国意味着乡村将更加美丽
建设美丽中国的一系列举措将逐步改变乡村面貌。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在农村更加严重,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比城市更加任重道远。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等等,不仅乡村区域责任更大,而且受益也会更多。
勤劳智慧的中国农民早已经创造了许多美不胜收的特色民居和传统村落。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特别是随着“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部署,农村居民必将迎来更美好的人居环境,未来的中国乡村一定会成为吸引人去居住生活的地方。引人关注的是,2017年11月20日召开的十九大后第一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并且明确要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同时保护、保留乡村风貌。美丽乡村的美好前景令人憧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落实到乡村振兴战略之中,必将带来中国传统乡村文明的复兴。现阶段城乡二元体制还在阻碍各类“文化人”进入和落户乡村,在不断推动城乡制度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当现代文明和传统乡村文明有机融合,当十九大提出的“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鼓励引导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这里显然特别是指广大乡村区域)、“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目标实现的时候,中华文化一定能够在乡村生活中展现出魅力和风采。
“三农”工作队伍值得期待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是希望人们不仅要带着专业知识,尤其要带着感情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或许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与习近平年轻时在陕北贫困农民的炕上睡了7年、与农民结下深厚感情有关,从事“三农”工作的人不一定都要到农民的炕上去睡几年,但不爱农村、不爱农民,要做好“三农”工作、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也不可能。
那么,如何壮大“三农”工作队伍?十九大报告要求“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主要是针对在职的“三农”工作者而言的。其实还有一块人才资源也可以开发利用,就是城市退休人才资源。事实上,由于多方面原因,现阶段城市退休人员回流乡村的需求日益强劲。国家可以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引导一部分城市退休人才如城市大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和退休医护人员到农村去。可设立专项基金,规定凡城市大中小学校退休优秀教师自愿服从分配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退休优秀医务工作者自愿到农村乡村医院、卫生室工作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津贴;凡参与此项计划三年以上者,可以在当地落户养老,由当地政府提供免费公寓住房。
同时,可根据一些学者的建议,优先引导原籍在农村的城市退休人才回原籍农村参与乡村振兴各方面工作。现阶段城市知识分子大多来自农村,通常都有强烈的家乡情结,如果他们所在城市政府和原籍地方政府联合制定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应该可以动员数量很多的城市退休人才回家乡发挥余热。但仍然应当有选择地安排为乡村振兴战略所需要的人才,如积累了较多人脉资源的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积累了较多财产的企业家、成就较高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等等。这些人才回原籍,会带有更加强烈的感情,他们不仅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更有助于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和质量。
一批多年来主动回原籍农村或前往农村地区,为发展基层经济和教育做出成绩而受到表彰的人士,如开国将军甘祖昌(1905—1986)和龚全珍(1923—)夫妇、原云南保山地委书记杨善洲(1927—2010)、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商务部)驻尼泊尔商务参赞朱敏才和小学教师孙丽娜夫妇等,像这样的人才,应当把他们的自发积极性组织起来,以制度安排鼓励他们回流农村,而不应当让他们的努力长期处于自发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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