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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抗诉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获改判:两嫌犯被判重刑
新华网武汉12月2日消息,4名被告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其中两人被判刑5年及以下。湖北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机关经审理后改判。记者12月2日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目前,两名嫌疑人的刑期均被改判不少于10年。
据了解,被害人罗某因向原审被告人陈某索要欠款而与之发生纠纷,罗某与其弟弟一起到陈某家评理,与陈某的父亲陈某付发生打斗。陈某即要求在其家准备赌博的原审被告人陈某智、刘某理、刘某松帮忙。后刘某松、陈某持刀追砍罗某的弟弟,陈某智、刘某理等人亦追砍罗某并将其砍伤,导致罗某因全身多处创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审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被告人刘某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某松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随后,恩施州检察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承办人经认真审查卷宗、提审原审被告人、走访现场及向侦查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一审认定陈某、刘某松二人为从犯错误。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陈某智、刘某理、陈某、刘某松等4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不宜区分主、从犯。最终,法院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案件予以改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主从犯的认定容易混淆而导致量刑错误。二审抗诉成功后,法院机关对陈某、刘某松两人均改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原题为《湖北检察机关抗诉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两名被告人被改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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