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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拒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用不存在的概念为反倾销时占便宜
11月30日,据外媒报道,美国政府于上周向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一份长达40页的法律申请,反对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是特朗普上台以来美国政府首次正式公开亮明立场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多位国际贸易专家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美国此举其实和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执行关系不大,“市场经济地位”是其国内概念,无论判定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都不应再使用“替代国”做法。
“市场经济地位”是什么?
这其实是个有关反倾销的历史问题。“市场经济地位”概念和WTO成员国发起反倾销时是否使用“替代国”做法紧密相连。
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ic Status)”条款,是2001年中国为尽早加入世贸大局着想,在美国等国家谈判压力下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即“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条款。
该条款规定,如过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中国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否则,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说白了,这其实是欧盟、美国等经济体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何选择参照标准的问题。
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就必须以中国实际成本为依据,这样的话,中国企业是很难被判定为存在倾销行为的。反之,如果中国不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就可以根据指定“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成本来判断反倾销是否成立。这种情况下,欧美就可能故意寻找他们认为合适的国家的同类商品的成本来判定中国是否在倾销,而这些国家的成本一般都是远高于中国,这也就造成了判定存在反倾销成立更容易。例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是以新加坡为参照标准,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则是以印度为参照标准。
那么,判断中国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议定书》,“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在2001年前对“市场经济体制”有相关国内立法的国家才能够判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是美国、欧盟、巴西、印度、日本等经济体。
“市场经济地位”与使用“替代国”做法已无关系
此前,中国因 “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某些国家或经济体承认,饱受反倾销调查之苦。
因为按照《议定书》规定,欧美各国发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时,只需要认定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就可以任意指定别国商品的成本为“替代国”标准。如一台中国产的电视成本为100美元,销到美国时由于成本低,造成美国消费者不愿购买美国本土电视。这时美国就能以中国并无“市场经济地位”为由,选取新加坡产电视的300美元成本作为评判标准,裁定中国是在恶意压低成本反倾销,也就可以向中国电视企业征收高额关税了。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一直是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目标国。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目前,共有48个成员对中国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共1149起,占案件总数的32%。截至2016年,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但是,《议定书》同时规定,“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这也就是说,法理上,无论如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以后,别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都不应再使用“替代国”做法。
多位国际贸易专家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这项条款背后的意义在于,无论某些WTO成员国通过其国内法判定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再使用“替代国”标准的做法了。
“换句话说,入世15年之后,不管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地位,各国都不能在反倾销时指定其他国家作为参照标准了。”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也曾强调,“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并不存在于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中,只是个别成员冷战时期的国内产物,世贸组织164个成员中有此国内法的成员寥寥无几。这与全面、彻底履行世贸组织国际条约义务,不能混为一谈。”
该发言人称:“作为《世贸组织协定》这一国际条约的组成部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1日起,在对华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必须终止。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应该重信守诺,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准则,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中国启动世贸诉讼后,欧美用两种方法应对
针对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曾经于2016年12月12日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当时表示,随着15年期限的到来,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应立即停止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
该发言人当时指出,中方此前已在多双边场合与相关世贸组织成员认真沟通,敦促其善意履行义务,按期终止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但令人遗憾的是,美国、欧盟截至2016年12月11日仍没有履行义务。而美国、欧盟是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调查机关使用“替代国”做法导致人为提高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对中国相关行业出口和就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中方于去年12月向世贸组织提起了诉讼。
“美国这次亮明态度,和中国去年12月提起诉讼有一定关系,他们肯定在这方面感到了压力,不希望中国在这法律程序方面上抢先。”白明说,“美国这次提交的申请不能说对中国一点影响没有,但是中国也不会无动于衷,我们应该在WTO这个平台上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尽管目前区域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在国际上占重要地位,但WTO仍是最重要的纷争解决机制,中国要用好这个机制。”
不同于美国,欧盟采取了一种更为“曲线”的方式。
2017年11月15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引入了“市场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并考虑环境和社会倾销的影响。
换句话说,欧洲议会通过的反倾销法律修正案,虽然明面上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同时新引入了“市场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在符合所谓“市场严重扭曲”的情况下,欧盟仍旧可以弃用出口国的价格,而选择使用第三国或国际价格来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
商务部发言人曾指出,欧盟此举没有全面地遵守有关国际规则。
白明说,“在中国发起世贸诉讼后,欧盟和美国看来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欧盟提出了一个‘市场严重扭曲’的新概念来代替原来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换汤不换药。但是至少欧盟知道从理论上它们是理亏的,所以不得不换一个词,而美国仍旧抓住‘市场经济地位’的老概念不放,连理亏都没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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