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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当事人指法官造假,法院不能以“言语不当”为挡箭牌
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南栾川县的一名债权人贾丙西近日向记者表示,他曾被迫应栾川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要求,在终结执行程序的笔录上签字,以应付省高院的检查。可半年后,法官仍未兑现执行案件的承诺。栾川县法院否认了此事,不过承认执行人员确实“说出了不当语言”。
事件经过并不复杂。2016年5月,贾丙西拿到起诉他人归还借款一案的胜诉生效判决书。6月,申请栾川县法院强制执行。随即,在没有拿到任何执行款的情况下,他收到了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16年11月5日。但贾丙西称他在法院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笔录的时间是2017年5月28日。两者相差约半年。
贾丙西提供的录音里,有执行法官“如果上级法院打电话,就说法院发过终本手续”、“时间别填,我们来填,一填写就不能用了”等内容。如果录音属实,毫无疑问,执行法官将制作笔录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的时间往前倒签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造假;涉事法官用这种方式应付上级检查,属于舞弊行为。贾丙西认为栾川县法院和当事法官并未“正视问题”,并非没有道理,而栾川县法院在没有更有力的证据前就否认造假也是站不住脚的。
再来看看栾川县法院所称的“不当语言”。根据贾丙西的录音,执行法官还说过诸如“你既然不配合法院,我凭啥给你执行案件”、“(判决书)废纸两张,我给你执行到底,你这纸变成钱。我说是两张纸,(判决书)就是两张纸”等类似威胁性的话语。众所周知,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法官执行案件不能人为地附加任何额外条件。更何况,法官附加的条件是疑似让当事人配合造假。这种是否执行、是否尽力执行全看我心情和态度,以及将法院判决比作废纸的言论,充分暴露出涉事法官对法律和自身职责已丧失最起码的信仰和尊重。将这样的言论仅视作“不当语言”,对涉事法官仅作“约谈处理”,恐怕难以让人信服。
其实,栾川县法院在贾丙西案件中的不作为早已显现。栾川县法院在回复澎湃新闻时称,该院于2016年6月受理该执行案件,但直到半年后才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一年后才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限高令。这直接导致被执行人账上曾有一笔百万巨款在执行期间被转走。
该法院称已在执行局开展作风整顿,但这远远不够。执行法官的日期造假问题、不作为导致财产被转移的问题,往重里说都涉及法律责任。目前,贾丙西已向河南省高级法院举报,相信此事会得到合理解决。
执行难被称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痼疾,其成因复杂多样,有“老赖”的狡猾因素,有执行手段不完备的因素。而贾丙西事件则告诉我们,部分法院的怠职、不作为同样是执行难的重要因素。
就在栾川县法院受理贾丙西申请执行案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将《纲要》落到实处,类似栾川县法院涉事法官的做法必须要及时纠正和全面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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