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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老人被鱼刺卡喉感染身亡,养老院被判存在过失担责15%
九旬老人在养老院误将带鱼当豆干吃,被鱼刺卡住喉咙,继发肺部感染身亡,家属诉至法院,向养老院索赔40余万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7月5日从宿迁市中院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养老院存在过错,须承担15%的责任,赔偿约6万元,养老院上诉,该院日前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4月,家人将年逾九十王某送至镇养老院,入住登记表填写的护理等级为“自理”。去年4月,养老院在午饭中提供了带鱼,王某误认作豆干吃了,下午说喉咙痛,养老院护理医生检查后没发现问题,随后,养老院打电话给王某子女,女儿第二天带老人到口腔诊所,检查也没发现异常,挂水消炎后回养老院。
几天后,王某仍称喉咙痛,吞咽困难。养老院再次打电话给子女,子女将王某送到医院,拍片显示舌根卡了鱼刺,伴脓肿可能。转到大医院手术后,因王某年龄大、基础疾病多,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于事发半个月后抢救无效死亡。
因要求养老院支付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拒绝,王某的子女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40余万元。养老院辩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在王某表示不适后及时通知其子女,王某死亡是其子女延误治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王某自身存在多种基础疾病、子女延误治疗等,确定养老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约6万元。
对养老院是否存在过错,二审法院认为,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应为老人提供饮食等生活照料服务,饮食服务应结合老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等制定食谱,提供适宜食用的食物。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专门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知为老人提供生活服务的标准、特殊要求和可能的风险并尽量避免,提供便于咀嚼、吞咽的食物,如提供不便于老人吞咽的食物,应对食物进行特殊处理并向老人告知,提请注意。王某虽系“自理”老人,但毕竟已90多岁,视力退化、牙齿脱落,辨识能力、咀嚼能力弱,但养老院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和身体状况,提供未剔除鱼刺的带鱼,也未告知食物为带鱼并提醒注意,导致王某(当成豆干)吞咽后被鱼刺卡住喉,引发感染致最终死亡。因此,养老院在提供饮食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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