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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让更多人拥有临终决定权:生命不只有长度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必然规律,如何有尊严地面对死亡,是每个人都关注的问题。但是,很多临终之人并没有体现自己意愿的机会,积极抢救依然是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做的选择,于是就出现了很多没有“尊严”的程式化、机械式的救治,或者说是毫无希望的救治。有些时候,这非但于患者无益,还可能造成新的伤害。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针对这一问题做了大胆突破:所有人可事先安排在自己生命临终的时候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而这种清醒时候的“临终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家属还是医院都不得随意更改。
这个条例的实施,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临终决定权”。
生命不只需要长度,还要有厚度、深度和温度。尽一切可能延长一个人的生命,大体上是对的,但如果延长的生命毫无质量可言,甚至充满了痛苦,这样的延长或许就是得不偿失的。
以临终抢救最常用的气管插管技术为例,就是一种极其痛苦的治疗手段。因为人的咽部具有非常敏感的神经,硬生生地插入一个硬物,这种感觉是极其难受的。因此,接受这一治疗的患者,但凡有一丝力气都会本能地想拔掉他。
对于生死可逆的患者使用类似的插管技术,没有争议。毕竟,一旦活下来,他们的人生还有很多可能。但是,对于一个基本没有希望的患者呢?是否有必要让其在临终前再遭受一次极端的痛苦?
现在,很多人对于临终抢救的问题有都有自己的认识,不认可这种抢救手段的人也不在少数。尽管他们可能在平时会表达出自己不愿意接受类似临终抢救的意愿,可是真的面对这种极端问题时,家属很难在短期内做出明智决定,积极抢救往往就成为了第一选择,而这样的选择恰恰违背了患者本人的意愿。
如今有了“临终决定权”,这样就让每个人有了提前表达意愿的机会,而这样的意愿由于是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决定的,往往更加理智,这样将会很好地避免如气管插管这种不大人性化的手段被滥用。
当然,“临终决定权”要有效实施,还需要更多配套的措施。例如这样的“生前遗嘱”,是随身携带还是存放在什么地方;在当事人遭受突发意外时,家人的口头表述是否具有相应的效力。还有就是抢救价值的判定如何明确,是抢救到与健康人一样才叫有意义,还是抢救成植物人也值得一搏。这些,都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以及严格的执行。
另外,“临终决定权”除了涉及是否抢救之外,如果还能追加是否愿意器官捐献一类的内容,将更有意义。因为体面的死亡只是让自己有尊严,而将遗体捐献,则可能是生命和爱心的延续,那是尊严的另外一种境界了。(作者系应急总医院ICU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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