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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租赁到期竟然连“地砖”、“大理石”都带走了…

2022-07-02 11: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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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片来源于网络)

鲁法案例【2022】255

■菏泽中院:租客租赁到期竟然连“地砖”、“大理石”都带走了…

李某某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赁案涉房产,租赁物用于写字楼使用,租赁日期从2020年11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止,租金半年为人民币14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4.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以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从租赁费用中折抵,也不得另行作价给乙方。

2021年5月7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某公司搬离租赁场所,并将地面、大理石窗台等装修项目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进行毁损、拆除。李某某对此申请评估,评估结论为损坏物品的价格评估为¥318133.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即某公司)对租赁房屋的装修以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归属甲方所有,按照通常理解,某公司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可以将空调、非固定办公家具等可以拆除且不明显损害价值的物品自行拆除。

对于某公司将大地砖、大理石窗台、乳胶漆等拆除将明显损害房屋基本价值的物品不应属于拆除之列,依据合同约定应归李某某所有。现某公司将部分物品在搬离时予以毁损,明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应对李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于是酌情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某财产经济损失、租金损失共3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装修公司提起上诉,双方在菏泽中院达成22万元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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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山东高院刑一庭荣获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近日,中国关工委、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联合授予山东高院刑一庭“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张玉、泰安中院范红艳、临沂市兰山区少年法庭苏雅楠、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徂徕法庭钱继红以及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崔金福等5名同志“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山东法院获得该项荣誉的人数在全国法院名列第一。

近年来,山东法院紧紧围绕“少年审判专业化”这一总目标,把“以制度确身份,以品牌带队伍,以学习树理念,以氛围促热情,以创新建联动”当作总抓手,扎实推进少年审判团队专门化、案件审判专业化、特色审判社会化,积极参与少年司法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通过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宣讲、青少年空中课堂等形式,积极创新和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坚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开展。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威海高区法院:高效调解画好企业解纷“同心圆”

2019年,某制衣公司和某合作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制衣公司用合作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一批成衣并向第三方客户进行交付。在包装交货时,客户却告知产品与描述的颜色不符。经核实,合作公司提供的纱线原料颜色存在色差。两家公司协商后,决定由制衣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对这批成衣进行处理,费用由制衣公司先行垫付,最终向客户交货成功。

合同履行完毕了,但到了索要货款的时候,合作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于是,制衣公司将其诉至威海高区法院。庭审中,法官耐心细致地与两家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合作公司当庭支付11万元,制衣公司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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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法院:雷霆出击 执行“亮剑” 再掀夏季执行风暴

6月28日,岚山区法院以涉民生案件为重点,集中开展“夏日风暴”集中执行行动。本次执行行动共拘传9人,结案9件,其中达成执行和解6件,执结3件,执行标的额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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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法院:当场交钱、疯狂逃窜、破口大骂……来看现场直播抓“老赖”!

6月25日清晨,惠民法院联合山东省电视台闪电新闻直播团队策划发起集中执法“抓老赖”行动。本次行动共出动干警40名、警车8辆,重点清理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小标的涉民生案件,行动覆盖辖区8个镇街14起案件,还有商河县异地执行案件一件。

本次涉民生集中执行行动共拘传到庭9人,履行完毕2件,达成执行和解案件6件,执行到位金额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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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256

■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幼儿园收费后因故无法履行教育培训合同,家长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学费

2021年8月,因张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其父母在所居住的小区附近为张某选择了一所幼儿园,并与幼儿园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缴纳了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的学费16000元。

2021年9月,张某入园。2021年10月19日,幼儿园因卷入其他经济纠纷,在家长微信群内通知停课,办学人陈某自愿承诺退还相应学费。后因幼儿园与张某父母就退还金额、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纠纷。

为依法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庭前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幼儿园、陈某欠付原告张某教育培训费 12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4800元,2022年1月15日前偿还剩余7200元;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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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257

■平原法院:为诚信买单!原告“偷梁换柱”造假证 收到10000元“真罚单”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1年4月,自己为被告德州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介绍了“某某镇村村通工程”一项目,双方并就该工程口头约定介绍项目提成费用为工程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但被告一直未履行。2020年6月双方曾就以上口头协议补签了书面协议,同时被告支付原告价值34000元的设备,并约定剩余款项尽快结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该款项。为佐证所诉事实原告提交了“协议书”等证据。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曹某某提交的证据“协议书”进行鉴定。后经天津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无标称日期协议书中主文内容是利用落款添加打印形成”。双方就司法鉴定书质证时,原告曹某某才承认所提交的证据“协议书”中的主文内容是其将盖章的其他内容撕掉后又重新打印。

平原法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原告曹某某作出处罚,罚款1万元。

原标题:《租客租赁到期竟然连“地砖”、“大理石”都带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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