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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请继承过世母亲手机号遭两部门踢皮球,奔波多次未办成

谷少传/读特新闻
2017-11-28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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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后,每个人有各自不同的怀念方式,而家住龙岗区的小曾,两年前母亲去世了,而母亲的手机号码一直处于停机留号状态,而小曾想把这个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继续使用,以表达对母亲的思念。但是,最近在办理手机号码过户过程中,小曾遭遇了一系列难题,这让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读特记者通过咨询相关部门和律师得知,手机号码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使用,而相关部门个别工作人员不熟悉法律业务,导致小曾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难题,在记者的协调下,小曾继承手机号码问题正在积极处理中。

投诉:继承亡母手机号遭两部门“踢皮球”

小曾今年20多岁,家住龙岗中心城,2015年,母亲因病去世,而她用了20多年的手机号码则办理了停机留号业务,每个月都交留号费用,在小曾看来,之所以这样做,母亲的手机号码也是母亲一个特殊的符号,保留着母亲的手机号则意味保留对母亲的思念。

最近,小曾愈加思念母亲,就想把母亲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继续使用母亲的手机号码。于是,他就到龙岗中心城海关大厦某通讯公司营业厅,还带着母亲的身份证以及死亡证明等证明,当工作人员得知他来历后,就告诉他,按照公司规定,他必须到先到公证处做公证,至于做什么样的公证也没具体说。

于是,小曾又来到龙岗区公证处,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听说做手机号公证,就连称之前从没做过这样的公证,也不知道有手机号这方面的公证服务,而且,即使能有这方面的公证服务,也得让通讯公司先开个证明,证明要过户的手机就是小曾母亲的号码。

无奈,小曾再次来到龙岗海关大厦的营业厅,让营业厅开个证明,于是,营业厅就打印了一张小曾母亲号码的资料,说带着这个资料去公证处办理手机号遗产公证即可。

可当小曾带着营业厅打印的母亲的手机号码资料再次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处称营业厅随便打印一份资料不行,如果做遗产公证,得让营业厅供此手机号码的价值和亲属连带关系等证明才行。无奈,小曾又去营业厅,但营业厅称只可提供号码不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就这样,小曾为一个手机号码过户,来回折腾了五六次,最终也没有办成。

律师:手机号码作为遗产可继承有法可依

手机号等虚拟账号是不是遗产?如果是,又该如何继承?为此,记者咨询了深圳市律协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冰律师。

林冰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和《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人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该移动号码属不属于私人财产,依据现有的移动营运商的通用《入网协议》来看,可以认定该号码为遗产。首先,该号码附着在具体的物(移动卡)上;其次《入网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该号码不属于使用者所有,或约定使用者只有使用权,当然也没有约定所有权归营运商;再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如死者因该号码欠费等原因将承担责任,也体现了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一致性。

既然是遗产,那么如何继承过户问题呢?林冰认为,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即公证处有义务审查死者是否是该号码的权利人,这是公证的前提。

因此,营运商应当根据初步材料(比如:户口本、死亡证明书等)向死者的亲属出具证明,证明某手机号系死者身前实名申请并拥有的,这些都是营运商在自己材料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在营运商出具证明后,死者亲属再依据该证明结合其他公证处需要的材料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最后凭公证书到营运商处办理手机号码的过户。

林冰说, 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明确了互联网数据权和虚拟财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因此有望将来的数据权和虚拟财产在特别法进行规定。法不外乎人情,相关单位在具体办理此类涉及人伦关怀、人之常情的业务中,是否更多的在坚守合法、契约精神的时候,多点人文关怀。

记者随后联系小曾母亲手机号码所服务的运营商以及龙岗区公证处,并将律师意见转达,两家单位表示,作为一个特殊案例,他们将和小曾积极沟通,尽早办理。

QQ号、微信号等网上虚拟账号是否也属于遗产?

林冰认为,这和手机号有所区别的,目前的这些账号在申请时的用户同意书(用户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均明确载明所有权归腾讯公司,用户仅有使用权。另外这些“网络遗产”的继承问题相当复杂,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界也没有定论,部分法学家主张是可以继承的,但也有不少反对意见。目前,主流的观点是依照《继承法》,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QQ、微信、微博、网络ID等。而没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支付宝、淘宝网店、自媒体版权和游戏币等。最后凭公证书到营运商处办理手机号码的过户。 

(原题为《母亲去世了儿子想继承手机号,这事儿把人难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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