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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海洋倾废规定征求意见:海洋倾倒作业船需安装倾废记录仪
法制网北京11月28日讯 为加强海洋倾废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和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审批工作,国家海洋局今天对外公布了修订的《倾倒区管理规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和《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倾倒区管理规定》明确,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在选划过程中,应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区分局根据沿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取使用3年以上且容量和环境条件较好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经充分论证后,组织编制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向国家海洋局申报。
海区分局负责倾倒区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督性监测和定期评估掌握倾倒区使用状况和剩余容量,实施动态量化管理;通过倾废记录仪、巡查执法等多种方式确保倾倒活动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实施严格精细管控。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具体负责本海区海洋倾倒活动的监管和倾倒证审批。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向拟开展海洋倾倒活动所在海域的海区分局提出申请。倾倒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倾倒证签发后出现因倾倒区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使用;不按规定运行维护海洋倾废记录仪;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不按规定上报海洋倾倒情况报告的情况,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倾倒证或变更许可内容。
根据《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凡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倾倒作业的船舶,在海洋倾倒作业期间均需安装海洋倾废记录仪。海区分局利用中央部门预算资金统一购置海洋倾废记录仪。
海洋倾废记录仪的监控数据可以作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和处罚的证据。倾倒作业期间,倾倒船舶不得故意损坏海洋倾废记录仪,不得干扰、屏蔽通讯信号,不得擅自拆除海洋倾废记录仪。对疑似不到位倾倒、倾废记录仪异常等信息,海区分局应及时告知各级执法机构、倾倒申请单位、作业单位和倾倒船舶。
(原题为《三项海洋倾废规定征求意见 海洋倾倒作业船需安装倾废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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