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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防治虐待儿童问题:经验与启示
1962年,美国两位医生肯普和斯蒂尔在《美国医学协会期刊》上发表了重磅论文《被殴儿童综合症》。借助当时蓬勃发展的X光诊断技术,两位作者用冰冷的文字讲诉了一个“孩子们因为太年幼或太恐惧而说不出来的故事”。他们的研究发现,“殴打儿童的问题并不仅仅发生在那些有精神问题或社会经济地位不佳的人身上,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接受良好教育、收入稳定或者家境殷实的人身上。”这一不能称之为“发现” 的发现,将“虐待儿童”这一数千年来在家庭生活中早已常态化、重复性发生的严峻问题第一次置于公共舆论之中,不仅彻底改变了美国乃至全世界对儿童以及家庭生活的传统观念,还尴尬的凸显了55年前西方医学界和法律界对此问题从认识、记录、到立法和有效救助全方位的严重不足。
乘着美国几十年一遇的民权运动的东风,经过公众在地方和州层面十几年的努力和呼吁,第一部联邦立法《儿童虐待防治法案》才于1974年1月31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生效,标志着儿童虐待和疏失的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之后四十多年,历届联邦政府都在儿童虐待防治问题上有所进展:1978年对州级的儿童虐待防治项目提出了联邦最低标准,1982年和1983年分别设立全国儿童虐待预防周和预防月,1984年联邦立法鼓励各州设立信托基金应对儿童虐待防治问题,1989年拨款建立和落实社区层面的防治措施,1991年联邦卫生部召开第一届儿童虐待防治会议,1996年联邦拨款引导各州协调地方儿童虐待防治项目并设立了跨部门的儿童虐待防治工作组,2007年和2008年资助17个关于护士家访服务有效性的实证研究,2010年《平价医保法案》第一次设立了母婴和低龄期的家访制度防范虐待。继2010年重新授权《儿童虐待防治法案》之后,2011、2014、2015联邦政府又通过多项法案对其修订,旨在强化服务标准并加强打击儿童拐卖。
经过多年的摸索与实践,美国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防治儿童虐待的政策体系与社会机制。首先,各级政府和私营部门都努力创造对家庭友好的工作政策,帮助劳动者实现家庭与事业的平衡,减少因为工作压力导致的虐童现象;其次,通过低龄儿童家访制度、育儿培训班和家庭关系辅导班等项目,各级政府与社会机构大大提高了新手父母们的育儿技术,从而提高低龄儿童的健康发展水平;第三,各级政府纷纷重视起学龄前教育,通过开设更多公立幼儿园、对幼儿园学费抵税乃至减免、加强父母对幼儿园教学工作的参与、强化幼教机构的认证机制等方式确保低龄儿童能获得高质量看护和必要的早教;第四,对于有儿童虐待苗头的家庭,政府会及早干预,借助父母行为矫正的培训课程等方式,来降低儿童可能受到的虐待伤害程度,并预防受虐儿童日后出现的问题行为和暴力行为;最后,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转变社会观念来帮助家长形成正确的家教观念,这里面包括立法手段来减少体罚,以及大量的社区参与和公众教育。
乍一眼看去,美国各级政府的努力堪称巨大,但实际上,美国在儿童保护领域的成绩在所有发达国家中可谓倒数。美国每年有4百万起、涉及7百万人次的儿童虐待举报案,政府和社会机构为340万儿童提供预防性或事后补救性服务,每天有5个孩子因虐待致死,儿童虐待致死率是加拿大的三倍、意大利的11倍。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美国在立法等各方面都要慢一拍。比如早在1979年瑞典就立法禁止体罚,类似法案在欧美33个国家通过,而美国各州直到今日尚且允许一定程度的体罚。而因为儿童虐待发生场合的私密性,绝大多数受害者年龄不满三岁,以及在某些社区因为事实性的种族隔离、地方经济凋敝、削减必要预算所导致的公共服务匮乏,大量的虐童事件得不到及时的举报和干预,以致有部分专家认为美国每年儿童虐待的实际受害者人数应为官方数据的三倍。
与此同时,政府的多年宣传又对家长造成了巨大的道德和守法压力,乃至令其陷入恐慌。儿童接送成了家长工作最大的干扰因素之一,导致原本就亟需经济来源的低收入阶层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而对儿童身心健康的过分焦虑在1980年代甚至造成了一次遍及全美的 “幼儿园虐童” 猎巫事件。一些大打家庭牌、正义感爆棚的社工、儿童权益机构工作者和地区检察官则过分干预私人家庭事务,动辄让民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因为政府干预而失去抚养权,对家长和儿童都造成不可修复的创伤。就在今年,纽约长岛 “爆出” 一个寄养家庭性侵儿童的大案,结果多年来在社区享有美誉的被告因检方证据不足而获得陪审团无罪开释,不当起诉本身成了丑闻,地方政府还被索赔一亿美元。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有研究认为这部分导致了美国生育率的下降。
美国在儿童权益保护这一领域近半个世纪的实践,既有值得借鉴的成果,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何批判的学习别国经验、形成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儿童权益保护体系,既任重道远,也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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