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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规范执法、司法尺度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2-06-30 14:4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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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两高一部一局联合出台意见规范执法、司法尺度。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2年6月3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公布,进一步规范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同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以下简称《解释》),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据通报,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2012年至2021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持续增长,2021年的案件数量、生效判决人数分别较2012年增长超过10倍、23倍。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嫌疑人人数是2020年的3.3倍。

《意见》对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准确认定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组织者、运送者、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以及屡罚屡犯者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犯罪的具体认定作出指引。具体而言,《意见》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适用情形、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方式、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情形,以及相关犯罪所涉“人数”“次数”的计算等作出明确,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尺度,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比如,近年来,一些边境地区的不法分子采用私开通道、破坏边境拦阻设施等方式,专门从事运送、引带他人非法出入境活动;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接驳、容留、藏匿等方式将偷越国(边)境人员“化整为零”再实施运送;有的交替使用车辆、船舶运输或徒步带领等方式,频繁变换运送线路,意图逃避打击。与时俱进细化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成为实践迫切需要。

对此,《意见》主要作了如下规定:(1)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2)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运送人数、违法所得、前科情况等依法定罪处罚,重点惩治以此为业、屡罚屡犯、获利巨大,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

《意见》还针对近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呈现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认定问题。一是将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作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按照《解释》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进一步明确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偷越国(边)境次数,同时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区分情形确定计算标准,实现依法精准打击。三是对“结伙”偷越国(边)境作出界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以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与此同时,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区域跨度大、行为链条长、涉案人员分散等特点,《意见》对此类犯罪的犯罪地确定、管辖争议处理以及并案规则等作出明确,规范相关案件的侦办和后续处理,进一步严格案件办理的程序要求。

针对当前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境外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用等作出规定,规范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

此外,《意见》还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从严惩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惩治,不断挤压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空间。同时,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人数、违法所得、前科情况、造成影响或者后果等情节,恰当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责任编辑:钟煜豪
    图片编辑:乐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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