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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租赁车涉水,法院:租车公司不担责,用户赔偿维修费

黄晓宇/北京晨报
2017-11-2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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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车平台租赁轿车,驾驶时不慎发动机进水,车主将租车用户和租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租车用户高先生向王先生赔偿修车费、停运损失费、安检监测费及复印费等共计6.9万余元。

出租宝马被水泡,造成损失没人管

车主王先生诉称,去年7月26日,他通过爱车汇公司的APP租车平台将自己的宝马车出租给高先生。一天后,高先生驾车时强行通过积水路面,车辆熄火气缸进水,后车辆被拖到4S店维修,共花费修车费5.5万余元。

由于爱车汇公司及高先生均不同意赔偿,原告只得垫付修理费将车提出。车辆修理造成停驶54天,爱车汇公司APP写明日停运费257元,因此两被告应给付原告停运补助费1.3万余元。在租车过程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但车辆受损后二被告均不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修车费、停运损失等费用共计6.9万余元。

法庭上,爱车汇公司辩称,公司作为居间方不存在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租赁人高先生赔偿。停运补偿只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由公司承担,但本案中并未发生保险事故。而高先生则认为,修车损失、停驶损失应由爱车汇公司承担。

租车公司不担责,用户赔偿出租人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王先生出租车辆、高先生租赁车辆的流程来看,是王先生、高先生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而王先生与爱车汇公司、高先生与爱车汇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中介合同关系。

就本案而言,高先生在租赁驾驶王先生的车辆时,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通过积水路面,车辆熄火气缸进水。按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车辆必须上涉水险,而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拒绝保险理赔,故高先生应承担赔偿王先生修车费等费用。王先生要求爱车汇公司就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就停运损失而言,也系因高先生行为导致气缸进水,并因此维修而耽误车辆运营,高先生应承担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应停运损失赔偿责任。爱车汇公司的停运补偿条款写明,停运补偿指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必要的维修期间内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而由于本案并非保险事故,故对王先生要求爱车汇公司就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未予支持。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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